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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会[2012]3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2-3
实施时间: 2012-2-3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251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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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财政局,省财政厅会计人员服务中心:
  为加强对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的管理,规范各考区的财务行为,结合我省考试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北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
  河北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务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以下简称“考试”)考务费(包括报名费和考务费,统称考务费)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考试管理机构。
  第二章 考务费收缴
  第三条 考务费要纳入预算管理,并及时上缴国库。
  第四条 各设区市考试管理机构收取的报名费就地缴入市级国库,省财政厅会计人员服务中心收取的报名费就地上缴省级国库。
  第五条 各设区市考试管理机构收取的考务费(三科)按规定比例就地上缴省、市两级国库。省财政厅会计人员服务中心收取的考务费(三科)就地上缴省级国库。
  第三章 支出范围
  第六条 报名工作费,指组织报名工作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七条 会议费,指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召开考试报名、考务工作会,调研座谈会等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保密工作费,指考试题库保管、试卷分发相关的设备和人员发生的费用。
  第九条 监考及巡视费,指考试期间监考、巡视人员发生的费用。
  第十条 值班费,指考试期间值班人员发生的费用。
  第十一条 宣传费,指利用各种媒体进行考试宣传发生的费用。
  第十二条 培训费,指组织考试业务培训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十三条 交通费、差旅费,指考试工作发生的车辆租赁、维护费用以及差旅费用。
  第十四条 设备购置费,指为保证考试顺利进行购置办公设备发生的费用。
  第十五条 考试场地租赁费,指租用考试场地发生的费用。
  第十六条 其他费用,指除上述以外与考试工作有关的费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考试管理机构要加强考务费管理,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对考务费的使用要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考务费开支范围,专项用于考试工作中的各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各级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费、考务费的各项收支,要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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