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预[2012]190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9-14
实施时间: 2012-9-14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358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发挥财政部门归口管理政府性债务的职能作用,防范化解财政风险,推进经济强省、和谐河北建设,根据《预算法》、《担保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规范地方各级政府部门举债和担保承诺行为的通知》(财预[2010]437),按照建设发展型、和谐型、法治型、效能型“四型财政”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财政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政府性债务以来,在省政府和财政部正确领导下,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加强管理,全省政府性债务规模和综合债务率稳步回落,呈现“双下降”态势,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与此同时,各级各部门运用政府性债务资金改善民生、提高公共服务能力、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发挥了政府性债务的调控作用。但由于全省已进入偿债高峰期,部分地区综合债务率居高不下,存在着偿债风险;多数地区债务负担较重,影响着政府预算的正常运行;一些地区举债融资搞建设的意愿仍然十分强烈,影响着财政长远健康发展。为此,进一步加大政府性债务管理力度,努力提高债务资金使用效益,是防控财政风险、保障财政稳健运行、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现实需要和迫切要求。
  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关系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稳定大局,各级财政部门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放在突出位置。要着眼于维护政府信誉和良好形象,严格履行政府性债务项目资金的审批责任,切实建立规范的政府性债务运行与风险预警防范机制和监管制度。要完善责任制度,理顺管理关系,根据当地财政财力和政府性债务规模,科学制定年度偿债计划,切实把政府债务偿还工作落到实处。要着眼于经济社会事业统筹发展,从事关全局和长远发展出发,积极稳妥解决政府性债务管理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着力提高债务资金使用效益,有效防范财政风险。
  二、切实履行好政府性债务归口管理职责
  各级财政部门要把省政府确定的政府性债务归口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的部署落到实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与机制,切实履行好债务统计与总量控制、债务预算编制、融资平台监管、债务项目绩效评价、债务风险监控等职责。要围绕准确把握负债建设与财政风险的平衡、正确处理发展需要与财力支撑的关系,按照总量控制、项目监管、风险预警、风险化解、平台监管、绩效评价、全过程监督的债务管理运行程序,分别建立债务总量控制、债务投资项目监管、债务风险预警、债务风险化解、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监管、债务运行绩效评价等管理运行监督机制,切实将政府性债务管理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政府性债务项目的立项筹资渠道、建设规模、成本收益、偿债资金来源等评审论证依据,严把建设项目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审批关。各级各部门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项目,未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并按程序批准,不得进行建设。要按照“谁举债、谁使用、谁偿还”的原则,严格确定政府性债务偿还责任单位,确保落实偿债资金来源,按规定还本付息;没有稳定、可靠资金来源作还债保障的项目,不得批准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
  三、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风险控制和预警机制
  (一)探索编制政府债务预算。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的计划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将地方政府债务收支纳入预算管理”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在财政内部探索编制政府债务预算,全面反映债务举借、使用和偿还情况。通过加强政府债务预算的试编和分析工作,努力在财政系统内部建立政府债务项目审查和总量监控机制。
  (二)妥善处理政府性存量债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逐步化解”的原则,逐笔清理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项目,区别情况逐步化解偿还。对地方政府负有担保或救助责任的存量债务,要督导相关债务人统筹安排资金,拓宽偿债资金渠道,切实履行偿还责任;确需地方政府履行担保或救助责任的,要按照协议约定做出妥善安排。
  (三)不得违规举借新债。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潜力、财政财力状况和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新增建设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审批,不得违规举债。除法律法规允许的项目外,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直接或间接融资担保,严防将市场主体经营性债务风险转嫁给地方政府。
  (四)着力加强政府债券使用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政府债券管理制度做好额度报批、资金下达、项目管理、偿还管理、评审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要按规定用途筛选确定债券资金项目,注重社会效益,确保结构合理。要建立债券项目运行报告制度,准确掌握债券项目实施情况,实行全过程监控,确保债券资金发挥最大效益。要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使用方向和批准用途使用政府债券,不得挪作他用;未按审批程序报批、擅自改变债券资金使用方向和用途的,一律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加大对融资平台的监管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融资平台的项目管理,把政府融资平台使用的每一笔政府性债务资金纳入财政全过程监管。要建立健全政府融资平台名录管理制度,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举债融资的审核。要加快实行向政府融资平台派驻财务总监的管理方式,在政府性债务资金运行范围内对政府融资平台实施财务管理。对新设立的政府融资平台要足额注入资本金,不得将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资本注入。
  (六)加快构建债务风险防范预警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价控制机制,对本级、本辖区政府性债务实施风险防范和预警管理,风险评级实行下控一级。要对下级财政部门的政府性债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情况实施定期考核,在本系统进行内部通报或提请本级政府通报。要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方式抓紧设立偿债准备金,偿债准备金资金规模应逐步扩大到本级负有偿还和担保责任的政府性债务余额的3%以上。偿债准备金和其他偿债专项资金要实施统一管理、专户核算,不得截留挪用。
  四、强化政府性债务的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把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风险控制等情况纳入财政综合考评体系,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实施绩效问责。要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从举债源头开展政府性债务检查,凡从本意见下发之日起不履行债务项目审批程序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单位,要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要实施经常性监督检查,对政府性债务资金的运行实施全过程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把政府性债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情况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纳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办法。
  2012年9月14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实 湘政办发[2014] 2014/5/8
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 审计署审计结果 2013/12/30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 宁政办发[2017] 2017/9/12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赣府厅发[2016] 2016/10/27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2016]15 2016/11/24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吉政发[2014]8号 2014/4/2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济政办发[2014] 2014/7/30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晋政发[2015]18 2015/6/9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粤府[2015]43号 2015/4/15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辽宁省本级政府性债务审计相关问题整 辽政[2011]181号 2011/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