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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河北省林业厅河北省农业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增加森林保险等保费补贴品种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金[2012]16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10-22
实施时间: 2012-10-22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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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林业局、农业主管部门,各设区市、县(市、区)金融办,唐山保监分局,省林业厅直属有关单位,有关保险公司:
  根据《河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冀政〔2011〕113号)和《财政部关于2012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12〕80号),经报请省政府批准,现将增加森林保险、育肥猪保险、糖料作物保险为财政保费补贴品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保费补贴政策
  (一)森林保险。保险责任为因火灾、暴雨、暴风、台风、洪水、泥石流、冰雹、霜冻、暴雪、雨凇等造成被保险林木的损失,包括流失、被掩埋、主干折断、倒伏、死亡等表现在内的损毁。每亩保险金额按保险林木再植及管理郁闭成林成本确定,公益林600元、商品林800元,保险费率4‰。
  公益林保险费中央补贴50%,省级补贴25%,市级对非直管县补贴7.5%,非直管县补贴7.5%,直管县补贴15%,林农承担10%;商品林保险费中央补贴30%,省级补贴25%,市级对非直管县补贴15%,非直管县补贴10%,直管县补贴25%,林农承担20%。省直属林场公益林保险费中央补贴50%,省级补贴40%,林场承担10%;商品林保险费中央补贴30%,省级补贴50%,林场承担20%。为减轻农民负担,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为农户缴纳部分应由农户承担的保费。
  (二)育肥猪保险。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每头保险金额500元(但最高不超过其投保时市场价格的七成),保险费率5%。
  育肥猪保险费中央补贴10%,省级补贴15%,市级对非直管县补贴l0%,非直管县补贴5%,直管县补贴15%,农户承担60%。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提高财政补贴比例,降低农户负担。
  (三)甜菜保险。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风灾、雹灾、暴雨、洪水、内涝、冻灾对投保农作物种植成本造成的损失,每亩保险金额300元,保险费率5%。
  甜菜保险费中央补贴40%,省级补贴25%,市级对非直管县补贴7.5%,非直管县补贴7.5%,直管县补贴15%,农户承担20%。
  二、试点地区范围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有条件、有能力、有意愿的市、县、省直属林场均可按照《河北省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另行印发)参加森林保险试点。
  育肥猪保险2012年先行在石家庄市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向全省推广。2013年以后,自愿参加试点的县(市、区),在确定本级保险费补贴政策并承诺落实保险费补贴资金的基础上,于每年1月20日前向设区市提出参加试点的申请,经设区市审核同意后报省,省财政厅会同农业厅、金融办等部门及有关保险公司根据上一年试点情况和当年省级保险费补贴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研究后确定推广范围。
  各甜菜种植县(市、区)本着自主自愿原则均可开展甜菜保险试点。
  三、推进新增保费补贴品种保险工作的要求
  农业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和国家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组成部分,对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今年5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已将保监会起草的《农业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为了进一步扩大我省农业保险覆盖面,做好新增保费补贴品种特别是森林保险试点推进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河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河北省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成立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本地农业保险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各级金融办、财政、农业、林业和保监等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加强调研指导,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农业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宣传动员,积极组织农户投保。各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保险公司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及多种形式,深入乡村广泛宣传和普及农业保险知识和相关扶持政策,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引导农民积极主动参加农业保险。鼓励种植、养殖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林业企业、林业经济合作组织、林业经营大户等经济组织带头参保,在自主自愿的基础上大力组织农户集体统一投保。加强各项政策的协调配合,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强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提高政策合力,更好地为农民增收服务。
  (三)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监管,确保保费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和有关保险公司,准确测算保费补贴资金需求,足额安排落实本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保证补贴资金及时到位,严禁骗取、截留、挪用、侵占保费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险公司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做到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五公开”和承保、定损、理赔“三到户”,进一步落实“见费出单”制度,组织农户集体投保的应制定分户投保清单并及时公示,开设财政“一卡通”的原则上均应通过“一卡通”支付赔款,确保赔款及时足额发放。
  请设区市财政局于11月15日前汇总所属县、市、区新增加保费补贴品种试点计划,向省财政厅提交所需中央、省级资金申请。
  省财政厅 省金融办 省林业厅
  省农业厅 河北保监局
  2012年10月22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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