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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资[2013]36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2013-6-1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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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有关部门,省级文化企业:
  为了加强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全面掌握企业国有资产的占有、变动情况,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财政部《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管字[2000]116号),我们制定了《河北省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2013年4月 日
  河北省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明晰产权,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财政部《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管字[2000]116号)的有关规定,参照《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文资[2012]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省财政厅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省级文化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省级文化企业,包括已经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以及其他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省级文化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省财政厅申请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四条 财政部统一印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产权登记证是客观记载省级文化企业产权状况基本信息的文件,是依法确认省级文化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和政府对企业授权经营国有资本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由两个(含两个)以上国有资本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省级文化企业,按照国有资本出资额最大的出资人产权归属关系确定省级文化企业产权登记的管辖部门。
  国有资本出资额最大的出资人存在多个的,按照省级文化企业自行推举的出资人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其产权登记的管辖部门,其余出资人出具产权登记委托书。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执行国家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各项政策;
  (二)制定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依法确认省级文化企业产权归属,明晰产权关系;
  (四)负责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检、检查等组织工作;
  (五)掌握和监管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情况;
  (六)在汇总、分析的基础上,向同级人民政府、上级财政部门报送省级文化企业产权登记年度分析报告。
  第七条 主管部门(企业集团)负责所属省级文化企业产权登记的审核、检查等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 省级文化企业负责本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产权登记的申请、审核、检查等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并对申报产权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省财政厅、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和省级文化企业应当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本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第三章 登记形式与内容
  第十条 省级文化企业产权登记包括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十一条 省级文化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一)因投资、分立、合并、转制而新设企业的;
  (二)因收购、投资入股而首次取得企业股权的;
  (三)其他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情形。
  第十二条 省级文化企业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占有产权登记申请;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一式四份);
  (三)经济行为决策或者批复文件;
  (四)企业章程;
  (五)由企业出资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由事业单位出资的,应当提交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由自然人出资的,应当提交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资产评估备案表或者核准文件;或者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省财政厅认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三条 省级文化企业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一)企业名称发生变动;
  (二)企业组织形式、级次发生变动;
  (三)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变动;
  (四)国有资本出资人持股比例发生变动的;
  (五)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
  (六)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变动产权登记申请;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变动登记)》(一式四份);
  (三)经济行为决策或者批复文件;
  (四)《产权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修改后的企业章程;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
  (七)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资产评估备案表或者核准文件;
  (八)出资人发生变动,由企业出资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由事业单位出资的,应当提交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由自然人出资的,应当提交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
  (九)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交易凭证;
  (十)省财政厅认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省级文化企业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仅涉及名称变动的,可以提交本条第(一)至(四)项和第(十)项规定的文件和资料。
  第十五条 省级文化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省财政厅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
  (二)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
  (三)转让全部国有产权(股权)或者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
  (四)其他应注销产权登记的情形。
  第十六条 省级文化企业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注销产权登记申请;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注销登记)》(一式四份);
  (三)经济行为决策或者批复文件;
  (四)工商注销证明;
  (五)《产权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企业的财产清查、清算报告,或者资产评估备案表、核准文件;
  (七)国有产权(股权)有偿转让或者整体改制的协议、方案;
  (八)受让方为企业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受让方为事业单位的,应当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
  (九)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交易凭证;
  (十)省财政厅认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四章 产权登记程序
  第十七条 省级文化企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产权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经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审核同意后,向省财政厅申请办理。
  第十八条 省级文化企业发生产权登记相关经济行为时,应当自相关经济行为完成后30日内,在办理工商登记前,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省级文化企业仅涉及名称变动的,应自办理工商登记后30日内,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省级文化企业注销法人资格的,应当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30日内,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发给、换发或收缴企业的产权登记证。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待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予以办理。
  第二十条 省级文化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财政厅应当要求其更正,拒不更正的,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一)填报的产权登记表内容或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二)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依法折股,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的;
  (三)对外投资、产权变动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或使国有资产权益受到侵害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省级文化企业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发生产权变动或者注销情形时,应当先补办占有产权登记,再申请办理变动或者注销产权登记。
  省级文化企业补办占有产权登记时,应当提交其设立和自设立至补办占有产权登记时发生的产权变动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 省级文化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晰、发生产权纠纷或者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暂缓办理产权登记,并在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或者资产被司法机关解冻后,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五章 年度检查
  第二十三条 省级文化企业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第二十四条 省级文化企业应当于每个公历年度终了后90日内,在办理工商年检登记之前,向省财政厅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第二十五条 省级文化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申请;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年度检查)》(一式四份);
  (三)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
  (四)《产权登记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六)省财政厅认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是反映省级文化企业在检查年度内国有资产经营状况和产权变动状况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二)企业国有资本金实际到位和增减变动情况;
  (三)企业国有资本的分布及结构变化,包括对外投资及投资收益情况;
  (四)企业发生产权变动以及办理相应产权变动登记情况;
  (五)企业提供担保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等产权或有变动事项;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在年度检查中发现未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的,应当督促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整改。
  第二十八条 年检合格后,省财政厅在产权登记证上签署年度检查意见并加盖专用章。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主管部门(企业集团)、省级文化企业应保证各项产权登记资料全面、真实、有效,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省财政厅、主管部门(企业集团)、省级文化企业应当妥善保管产权登记的各项资料,建立产权登记档案。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产权登记证书和登记表。产权登记证遗失或毁损的,应及时在媒体上公告,持申请补发的报告、当日报纸向省财政厅申请补发。
  第三十二条 省级文化企业因产权归属关系改变而发生产权登记管辖机关变动的,由原管辖的登记管理部门将该省级文化企业产权登记档案资料整理、归并后移交新管辖的登记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 省财政厅应当加强对省级文化企业产权登记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照本办法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省财政厅、主管部门(企业集团)、省级文化企业工作人员在办理产权登记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样本)
  2.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
  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变动登记)
  4.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注销登记)
  5.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年度检查)
  6.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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