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筑节能示范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建[2013]206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13-7-31
实施时间: 2013-8-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284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管理,推动全省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作全面、快速发展,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筑节能示范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财政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7月31日
  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筑节能示范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建筑节能工作,规范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建筑节能示范项目部分)的使用管理,提高专项基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冀财综[2008]22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示范项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本省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缴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用于建筑节能示范项目部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自愿申报、择优支持;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全程管理,绩效考评”的原则。
  第四条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包括年度预算安排、下达项目资金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项目的管理,包括项目实施管理、监督检查、评估验收。
  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项目申报、审核项目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评价。
  第二章 专项基金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重点支持全省建筑节能示范项目,主要包括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取得绿色建筑二、三星级评价标识、取得一星级标识项目中支持建筑面积较大或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及保障性住房项目)、建筑节能与结构一体化技术应用公益项目、住宅产业化基地及示范工程、超低能耗建筑等。专项基金支持项目面积为示范面积,住宅控制在2万平方米以上,公建控制在1万平方米以上。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示范项目原则和标准
  (一)支持原则:政府性投资项目优先,公建项目优于住宅项目、大面积项目优于小面积项目、绿色建筑标识高星级建筑优于低星级建筑、运行项目优于规划设计项目。
  (二)支持标准:
  1.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一星级标识项目按每平方米不超过5元补助,二星级标识项目按每平方米不超过15元补助,三星级标识项目按每平方米不超过35元补助。
  2.建筑节能与结构一体化技术应用公益项目和住宅产业化基地及示范工程项目,住宅项目按每平方米10元补助,公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2元补助。
  3.资金补助最高限额:单个示范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80万元,具体支持金额根据项目和资金情况适当调整。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评审
  第七条 申报项目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省级示范工程(基地)申报书(见附表)。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
  (三)工程建设报批手续证明材料。
  申报书一律采用A4规格的纸打印,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并提供相应的电子版文档。
  第八条 省补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以设区市为单位上报。申报程序如下:
  符合条件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含省直管县)提出申请,报经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审核,联合行文(含具体项目资料)上报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直管县项目申请材料报设区市财政、建设主管部门的同时,需分别上报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一份。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九条专项资金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项目进度,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给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条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项目实施单位及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签订三方协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项目所在地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支持项目实施的全程监督,确保项目符合相关节能设计要求和相关规定,符合申报书约定内容。工程完成后,会同财政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省级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冒领奖励或截留、挪用、滞留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
  附件:1.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申报书。
  2.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建筑节能与结构一体化示范项目报书。
  3.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住宅产业化示范项目(国家康居示范工程、住宅性能认定项目)申报书
  4.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住宅产业化示范项目(装配式住宅试点示范项目)申报书
  5.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住宅产业化示范项目(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实施项目)申报书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