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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河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采[2013]11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11-29
实施时间: 2013-11-29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18726
评论人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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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遵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要求,我省对《河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冀财采〔2011〕32号,以下简称《目录》)的品目编号做出调整,同时参照国务院办公厅《中央预算单位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对《目录》中的部分内容做出了以下变更:一是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补充明确了环保、节能及新能源产品进入目录;二是为落实省政府“双减双提”要求,提高了货物、工程、服务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三是为提高服务水平,方便采购单位小额项目采购,明确了集中采购中部分常用品目的资金监管起点;四是增加了社会公共服务内容。依据《目录》有关规定,现予印发,自2013年11月1日执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冀财采〔2011〕32号)同时废止。
  省财政厅
  201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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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huaxianzi38   2017年3月26日
想看附件的具体内容啊?!
15932509898   2015年11月25日
附件呢?
lfljz   2015年10月20日
下来看看  谢谢楼主的无私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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