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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资委统[2006]150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资委
发文时间: 2006-2-24
实施时间: 2006-2-24
失效时间: 2014-1-14
法规类型: 资产折旧、摊销和减值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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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出资监管单位、各委、办、局,各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各区、县国资监管机构: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为明确资产减值财务核销的工作程序,规范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中企业、中介机构、国资委三者的分工和行为,完善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现将我委制定的《上海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规范本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的行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67号)(以下简称《工作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规范本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凡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本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行为适用本通知的规定。包括:
  (一)按照“关于做好推进《企业会计制度》工作的通知”(沪国资统〔2003〕246号文件)的要求,已经国资委、财政局批复同意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
  (二)2002年1月1日以来新成立的企业;
  (三)在市国资委、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推进《企业会计制度》工作的通知”以前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将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向国资委备案,备案后执行;
  (四)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上市公司等多元投资主体的企业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二、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对该项资产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
  (一)企业对预计可能发生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
  (二)有确凿的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
  三、原则
  在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中,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坚持原则,从严把握,做到“三不”,即事实不清不核销、程序不全不核销、责任不清不核销。
  (一)谨慎性原则。企业应当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建立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内部控制制度,做好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和核销工作;
  (二)客观性原则。当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成为事实损失时,不论该项资产是否提足了资产减值准备,企业都应当按照本规定对该项资产进行财务核销;
  (三)及时性原则。企业应及时对已形成事实损失的资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和工作程序进行财务核销,核销时间应在取得该资产损失确凿证据的六个月之内。
  四、工作程序
  对符合前述第二条的规定,应按照下列程序要求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
  (一)企业认定
  1、企业内部相关部门提出核销报告,说明资产损失原因和清理、追索及责任追究等情况,逐笔逐项提供符合规定的证据,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证据的要求按照《上海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管理的意见》的规定执行;
  2、企业内部审计、监察、法律或其他相关部门对该项资产损失发生原因及处理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企业财务部门对核销申请和核销证据材料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4、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由董事会核批;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由类似权力机构核批,并形成核批意见;
  5、按照核准权限,对较大资产损失限额以下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事项,由所属企业集团核准,按季报国资委备案(首次备案应同时报送企业集团核准办法);对较大资产损失的财务核销,由企业集团以正式文件的方式,向国资委提出书面申请;
  6、根据资产损失的核销申请和相关证据、董事会的核批意见,以及企业集团的核准文件(较大资产损失取得国资委核准文件),由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负责人)、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进行相关资产核销的账务处理;
  7、企业应将经过核准程序的资产损失财务核销事项,积极和税务、财政协调,按照上海国家税务局印发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事项操作规程》通知(沪国税所一[2005]117号),申请所得税前列支资产损失;
  8、根据现阶段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总体情况,对于“较大资产损失”的标准暂定为:
  企业集团合并资产总额小于10亿元的企业,核销资产减值准备所对应的单笔资产原价或资金超过10万元;合并资产总额在10-50亿元的企业,核销资产减值准备所对应的单笔资产原价或资金超过50万元;合并资产总额在50-100亿元的企业,核销资产减值准备所对应的单笔资产原价或资金超过100万元;合并资产总额超过100亿元的企业,核销资产减值准备所对应的单笔资产原价或资金超过200万元;合并资产总额超过1000亿元的企业,核销资产减值准备所对应的单笔资产原价或资金超过500万元。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按照不同的核准权限,由企业集团或国资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1、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事项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其中,较大资产损失的财务核销审计,应由国资委统一委托;较大资产损失限额以下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计,由企业集团统一委托,并报国资委备案;
  2、承办企业资产减值财务核销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3年内未因违法、违规执业受到有关监管机构处罚;
  (2)近2年来未担任企业集团年度决算审计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参照国资委各年度企业财务决算通知的要求完成国资委专项培训并在国资委登记备案。
  3、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证据的充分性与确凿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程序的合规性等,对较大资产损失的财务核销应在报告中进行逐笔逐项审核说明;
  4、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企业和资产以及境外投资的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事项由企业集团的内审机构审计并出具报告。
  (三)较大资产损失国资委核准
  属于较大资产损失的财务核销,企业集团应及时向国资委申报,并按照以下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1、国资委对企业申报的已形成事实损失的较大资产损失财务核销进行合规性核准,核准的工作内容包括:企业较大资产损失核销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企业较大资产损失核销工作程序的合规性等;
  2、较大资产损失的财务核销须向国资委报送的下列材料: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报告(核销资产减值准备的类别、核销资产的清理与追索情况、核销金额与原因、企业内部核销审批程序)、资产损失的相关合法证据、董事会办公会会议纪要、以及有关资产损失的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情况、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备案表(见附件)等;
  3、为保证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国资委接受企业集团较大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的申报时间为每年的4-10月,企业集团一年内申报较大资产损失的次数不超过两次。
  (四)资产处置程序
  按照国有资产产权经营和处置分离的模式,资产处置应移交国资委指定的资产经营公司,并积极探索和完善市场化处置方式,提高资产处置的水平。
  1、资产处置权移交
  (1)企业在收到国资委对较大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的批复后,或对较大资产损失限额以下的核销事项报国资委备案后,在15个工作日内,应根据国资委批复或报国资委的备案清单与国资委指定的资产经营公司,签订《上海市国有企业损失的资产处置移交协议》,确定损失的资产处置权转移;
  (2)企业应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将《处置资产明细清单》及审计认定的相关材料移交资产经营公司,如在移交过程中,核销的资产已由企业自行处置的,应在移交时将收入一并移交资产经营公司,企业不得任意截留;
  (3)企业对损失的资产处置权移交后,应继续履行管理职责,提供必要的仓储、保管、运输、清理等服务,对企业在资产处置过程中提供配合和帮助所付出的工作量,资产经营公司应支付相应的费用,但以资产处置收入为限。
  2、资产处置
  (1)资产经营公司应对资产损失处置按照“公开、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制订相应的处置办法、处置程序及财务收支规定等,并报国资委备案;
  (2)资产经营公司应依据《移交协议》的标的,核对企业移交的清单和有关资料,并撰写《移交资产验收报告》。如发现有不一致的情况,应在验收报告后10日内函告企业,企业应在收到函告之日起10日内出具书面说明;
  (3)资产经营公司应按时向国资委报告资产处置情况,报告的时点以移交资产处置结束为准。
  3、处置收益
  资产经营公司应对处置收益按时组织收缴,对收缴的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存储,并按照有关规定编制资产处置收益报表,按时上报国资委。
  4、监督和抽查
  国资委对资产经营公司处置移交资产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抽查,抽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处置方法、处置程序、账户设置、处置收益的缴纳、结案报告等情况。
  五、加强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的管理工作
  1、各企业应当根据本通知和《上海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管理的意见》的规定,对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切实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安全;
  2、企业未履行相关内部审批程序和对较大资产损失未取得国资委批文,弄虚作假、擅自处置的,国资委责令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追究相应责任;
  3、企业应按照《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市管国有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沪委办(2005)19号)规定,建立健全资产损失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制度。
  六、本通知未尽事宜应按照市国资委转发的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沪国资委统[2005]831号)的要求执行。
  七、各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本通知的规定,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委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国资委评价[2014]7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国资委
发文时间:2014-1-14
实施时间:201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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