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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债[2011]12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1-7-12
实施时间: 2011-7-12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资产折旧、摊销和减值 投资管理 金融企业财务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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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财政局,地方金融企业,青岛产权交易所:
  为全面贯彻落实财政部令《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进一步规范全市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加强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将《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区、市财政局和国有、国有控股及参股金融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令《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充分认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进场交易的重要意义,严格控制直接协议转让范围,认真执行进场交易制度,充分利用产权交易机构平台,促进国有金融资产的有序流转,确保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公平、公正、公开,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查并报财政部备案,确定青岛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青交所)为我市有资格承办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和可承担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业务的省级产权交易机构。
  三、金融企业在选择产权交易机构时,可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在中央、各省和我市确定的有资格承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业务的省级以上(含省级)产权交易机构中自由选择。
  四、我市地方金融企业在实施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前,应按规定将转让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产权转让结束后,应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各区、市财政局和青交所应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所辖和所承办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情况统计汇总后报市财政局。
  五、各区、市财政局、地方金融企业和青交所在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活动中,应根据工作实际和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提高工作水平。有关情况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
  附件:1.178号文件.gw
  2.金融企业产权转让交易情况表.xls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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