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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评协[2014]13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14-4-23
实施时间: 2014-4-23
法规类型: 人员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39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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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资产评估机构:
  《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专家库管理办法》已于近日由第三届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书面表决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反映。
  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
  2014年4月23日
  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广东省内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资源,发挥专家在资产评估行业专业建设和专业服务中的作用,促进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专家库的统一、规范、有序使用和管理,结合协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专家库是为开展后续教育培训、资产评估理论和课题研究、纠纷核查、咨询论证等评估管理工作,开展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和专项资金评审、后续管理、检查验收等政府购买服务事项,以及为其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有专业技术需求的个人提供专家服务而设立的专家资源库。
  第三条 专家库运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充分发挥入库专家专业优势和学术专长,为行业人才培养管理、资产评估理论研究、行业自律监管措施制定等提供咨询、论证、技术支持和服务,以及按要求受聘参与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专家库遵循集中管理、规范使用、安全保密的原则。
  (一)集中管理。专家库的管理由协会负责,日常工作由协会统一归口管理。
  (二)规范使用。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协会团体会员、协会内设部门和有专业技术需求的个人均可根据各自工作和业务需求提出使用申请。专家的申请入库、审批、申请使用、抽取、通知、更新等均按规定程序进行。
  (三)安全保密。专家使用涉及国家保密工作或事项的,专家的抽取结果及使用情况一律实行保密措施,确保专家库安全、有效使用。
  第二章 专家库的建立
  第五条 专家类别主要以与评估相关的专业设定。专家库按专家熟悉的专业领域分类,包括人才培养(师资)类、机器设备类、会计审计类、企业价值评估类等。必要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对专家分类进行动态增减调整。
  第六条 专家库应收录以下专家信息:(1)基本信息,包括专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学历学位、职务职称、简历和近期证件照片等;(2)专业信息,包括熟悉专业领域、执业资格、工作成就、学术成果、证书证件等;(3)分类信息;(4)专家评审历史信息;(5)使用考评情况;(6)证书管理信息。如入库专家信息发生变动,可由专家提出更新申请,由协会进行更新完善。
  第七条 协会为每位入库专家颁发唯一编号的专家证书,证书的信息包括专家姓名、专家编号、发证机构、聘任时间、发证时间等,并加盖协会公章。
  第八条 专家库人数限定在150人以内。专家入库方式分为公开征集、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和协会邀请四种方式。公开征集、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的,由申请人、推荐单位提出专家入库申请并提交个人信息资料;协会邀请的,由协会统一发出邀请函,经被邀请人同意并提交个人信息资料。专家个人信息资料统一由协会进行审核,拟入库专家先由协会筛选审定,再提请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予纳入专家库。
  第九条 申请入库专家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政策水平、或是在相关领域具有专业特长,同时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熟悉法律和政策,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从事专业领域工作8年以上(含8年);
  能够认真、公正地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没有不良行为记录;
  身体健康,能够参加协会组织开展的相关活动,按时保质完成协会安排的工作任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专家入库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文化程度及专业简历;
  (二)学历、学位及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确认的证明材料);
  (三)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工作业绩、项目经验等);
  (四)证明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五)如属于单位推荐方式的专家,需提供有关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入选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或是有其他不良记录的,包括被行业协会、政府部门等单位公布不良记录的;
  (三)协会认为不能入库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专家库的使用
  第十二条 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协会团体会员、协会内设部门和有专业技术需求的个人(以下统称为“使用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向协会提出专家使用申请。协会审核并呈报协会领导批准同意后,由协会进行专家抽取及通知等工作。
  第十三条 专家按工作内容需要进行抽取,由使用单位明确专家抽取类别及回避情形,协会按照专家类别进行随机抽取。在随机抽取专家过程中,协会必须派出两名以上(含两名)的工作人员参加专家抽取工作。在随机抽取专家中,连续两次被抽中的专家,原则上在第三次抽取工作中暂停一次抽取。如有特殊需要,使用单位可以指定特定的专家,但应提前报经协会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专家抽中后,由协会负责通知被抽中的专家并进行确认。同意出席专家达不到指定人数的,由协会进行专家补抽和通知,直至达到指定专家人数为止。活动开展途中有专家临时退出或因故缺席的,专家使用方应即刻与协会联系,由协会安排后续处理工作。协会工作人员对抽中的专家名单应予保密,如有泄露专家名单的违规行为,协会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专家履行工作职责时发表的有关专家意见,属于专家个人专业意见。
  第四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专家使用报酬按照“谁使用谁付费”原则执行,协会以外的使用单位可按规定程序提出使用,专家费用由专家使用方自行承担。专家费用按照专家的工作量及工作时长,参照《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聘请专家有关费用支出管理办法》支付,但不发放固定的专家津补贴。国家(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专家库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按照抽取使用的要求,参加使用单位组织的有关专项工作,客观公正地提出有关意见建议;
  根据参与工作需要,依法依规从使用单位获取可以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和数据。
  按照规定领取参加专家活动的劳动报酬;
  对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专家库专家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准时出席协会或使用单位的活动,并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二)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三)本人通讯方式、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通知协会予以更新;
  (四)协助、配合协会对专家参与工作的监督及评价;
  (五)不得从事损害协会权益、行业利益及公共利益的活动;
  (六)按规定对参与协会或使用单位有关工作获取或掌握的相关政策、资料、数据及其他工作内容进行保密;
  (七)同意公布相关个人信息;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专家库的考评和管理
  第十九条 专家使用实行考核制度,每次专家抽取使用后,按照“谁使用谁考核”的原则,由使用单位按照协会提供的考核指标对专家使用情况进行考核,提出评价意见供协会参考,经协会领导审核后,作为专家个人信息内容予以保存。
  第二十条 专家库实行轮换制度。根据专家使用考核情况,并结合协会工作需要,每隔三年按类别轮换专家数量的20%-30%,轮换出的专家原则上三年内不再重新入库。
  第二十一条 协会为协会专家库的日常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实施专家库管理有关制度办法;
  (二)审核专家入库申请,负责办理有关登记、专家证书发放等工作手续;
  (三)接受各使用单位的专家使用申请,负责专家抽取及通知工作;
  (四)对专家库进行动态管理,建立和保管有关专家档案资料,落实专家资格审查和有关退出管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专家库的轮换管理;
  (六)专家库日常管理及资料维护;
  (七)组织开展专家库专家参与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专家库专家实行退出制度,由协会负责组织落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请示协会领导批准,对专家实行清退:
  (一)未履行相关工作责任或工作不力的;
  (二)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继续胜任相关工作的;
  (三)被抽中后连续三次不能参加相关工作的;
  (四)因工作变动,不再适宜担任协会专家库专家的;
  (六)本人主动申请不再担任协会专家的;
  (七)个人职业道德出现问题,从事损害公共利益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因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羁押、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被法院判刑的。
  (九)年龄在65岁以上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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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专家入库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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