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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温政办[2014]51号
发文部门: 温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4-28
实施时间: 2014-4-28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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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市财政积极推进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预决算和绩效管理,执行进度进一步加快,管理水平得到较大提升,但仍存在分配不够规范透明、使用绩效不高等问题。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和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进一步加强对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专项资金预决算管理
  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预决算管理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3]107号)精神,进一步明确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范围、时间和程序,早编细编专项资金预算;完善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机制,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决算制度,强化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切实做好专项资金预决算管理工作。
  二、加大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力度
  (一)严格控制专项资金规模。2014年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在年初预算数的基础上压减10%,其中市委、市政府规定用于个人类和十大民生工程类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压减,主要通过压减六大类专项资金来实现压减目标任务。
  (二)严格控制新增专项资金项目。严格控制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财政专项资金。除法律、法规以及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增支项目外,市级部门不得新开口子,市财政不予安排。
  (三)大力清理专项结余资金。各项专项资金预算结余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预决算管理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3〕107号)规定处理。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安排的具体项目实施完成、项目中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以及两年以上的历年结余,收归财政统筹安排。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其资金管理办法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作具体规定且连续结转两年及以上的,一律收归财政统筹安排。
  (四)整合归并现有专项资金。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财政专项资金。对已实现项目目标或到期的项目,要予以取消;对符合市委、市政府工作目标,但支持方向、扶持对象和用途相同或相近的项目,要予以归并;不同部门管理但支持方向、扶持对象和用途相同或相近的项目,要予以整合。
  三、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分配
  (一)深化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改革。六大类专项资金可对市区的企业与产业平台、具体项目直接补助;用于县(市)的,一般不再直接补助企业和具体项目,采用以奖代补方式,实行一般性转移支付,增强县(市)统筹能力。
  (二)建立考核分配机制。由市有关部门出台对县(市、区)的工作考核办法,确定分项考核指标,根据考核结果逐项排名,按照排名设立不同补助标准,实施对县(市、区)以奖代补,纳入对县(市、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
  (三)引入竞争机制。对适合项目管理的产业发展类、公共事业类财政专项资金,在资金分配管理环节引入竞争机制,将资金分配从“一对一”单向审批安排,转为“一对多”选拔性审批安排,建立“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的项目优选机制。2014年开始在科技专项资金和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领域探索引入竞争性分配机制试点,以后逐年推进。
  四、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
  (一)强化绩效与预算的结合。做到每项专项资金预算、每个专项资金安排的具体项目都有绩效目标和组织实施计划。没有明确绩效目标和组织实施计划的财政专项资金,市财政预算不予立项。
  (二)实施绩效跟踪。加强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跟踪监控,及时掌握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资金支出进度和项目实施进程,并及时纠偏。
  (三)开展绩效评价。市级部门要按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切实组织项目单位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自评,并按一定比例实施绩效抽查复核、开展主管部门再评价。市财政部门要选择部分重大或重要的项目进行财政重点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四)强化绩效问责。评价结果要进行公示、公开,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整改制度。按照“谁用款、谁担责”的原则,强化绩效问责机制,并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健全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相结合的机制,绩效好的专项资金要予以激励,绩效不好的专项资金要取消或调整使用方向。
  五、积极推进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公开
  (一)逐步实施全过程管理信息公开。除涉密项目外,由市级部门直接分配明确到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等受益对象的财政专项资金,其分配政策、过程和结果,以及执行过程和结果等全过程的管理信息都要在有关市级部门和财政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分配政策包括项目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分配因素和公式等。分配过程包括项目申报和批准程序、绩效目标、分配结果等。执行过程包括项目实施情况、支出进度等。执行结果包括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
  (二)强化公开主体责任。市级部门是其归口管理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其归口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按规定公开的要素内容及时公开,并做好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三)公开财政专项资金清单。按照省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适时公开财政专项资金清单。财政预算经市人大批复后,由市财政部门在财政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清单,主管部门、专项名称、预算金额等。市级部门在其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其归口管理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清单,包括专项名称、预算金额、绩效目标等。
  附件:《温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8日
  附件
  温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促进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科学合理、高效公平,探索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新途径,建立绩效优先、结果导向的资金分配管理新机制,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的通知》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制定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开展竞争性分配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竞争性分配改革的意义
  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是政府履行职能的重要手段。实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符合公共财政改革方向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建立绩效财政的要求,是实现民主理财的重要途径和推动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必然选择。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环节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招投标等竞争方式,将资金分配从“一对一”单向审批安排,转为“一对多”选拔性审批安排,建立“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的项目优选机制,从而提高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效益,使有限的公共资源更好地满足社会公共需求。
  二、竞争性分配试点范围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改革,主要针对适合项目管理的产业发展类、公共事业类财政专项资金。
  1.产业发展类财政专项资金,主要是指直接支持产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要按照效率优先的原则引入竞争机制进行分配,加大资金整合力度,集中财力引导和扶持优势产业、企业的发展。
  2.公共事业类财政专项资金,主要是指支持公共基础设施、公共平台和公共服务等项目的财政专项资金。要按照公平优先的原则引入竞争机制进行分配,优先支持实施条件最优、保障有力、时间最快、能力最强的项目。
  2014年开始在市级科技专项资金和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领域进行竞争性分配改革试点。
  三、竞争性分配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市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制定规范、公开、透明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将绩效管理要求贯穿于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的全过程,科学地确定竞争性分配绩效管理重点;制定合理规范、操作性强的竞争性分配绩效管理程序,促进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合理、高效。
  (二)绩效优先原则。将绩效作为专项资金分配和项目遴选的重要标准。建立“事前确定绩效目标、事中加强监督管理、事后实施绩效评价”的全过程绩效管理体系,建立绩效问责的激励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与部门专项资金安排相结合,确保资金有效分配和高效使用。
  (三)责任明晰原则。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不改变现有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权、管理权,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试点先行,逐年推进。
  四、竞争性分配方式和程序
  竞争性分配项目实行招投标或专家评审方式,由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
  (一)招投标方式按现行的招投标相关规定执行,一般程序包括标的发布、项目申报、评标、公示和确定分配结果等五个环节。
  (二)专家评审方式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1.制定评审方案。主管部门拟定专项资金试行竞争性分配具体实施方案、招投标等相关文件,报市财政局备案后予以发布。具体实施方案应包括竞争性资金分配的准入条件、资金使用范围、申报材料要求、申报方式、评审方式、符合资质的中介代理机构名单等内容。
  2.申报资格审核。项目信息发布后,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申报,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扶持范围和条件的项目取得竞争性评审资格。
  3.竞争性评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项目标书或绩效目标实施竞争性评审工作,纪检监察部门对竞争性评审进行全过程监督。
  (1)成立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市级主管部门、市财政局等有关人员及专家共七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审专家的遴选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评审预备会议现场从行业专家库、财政绩效专家库和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系统内部工作人员不能作为专家入选。
  (2)书面评审。评审小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确定进入公开答辩环节的项目名单。
  (3)公开答辩。采取演讲、现场答疑等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公开答辩,评审小组现场评分并综合形成专家评审报告。
  4.分配结果选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报告确定竞争性分配项目的选定结果,并由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将经公示无异义的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初步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据此及时拨付资金。
  五、竞争性分配资金绩效管理
  (一)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实行绩效目标审核制度,竞争性分配项目的绩效目标和指标作为项目申报、评审及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相关主管部门在项目单位申报项目资金、提交相关资料环节,需明确要求申报单位按照相关要求申报项目绩效目标;没有申报绩效目标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绩效目标切实可行。
  (二)相关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根据财政绩效评价有关规定,对竞争性分配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跟踪监控、开展绩效自评并形成自评书面报告。
  (三)市财政局应按照财政管理和绩效评价有关规定,加强竞争性分配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根据项目实施情况与工作需要,对竞争性分配项目开展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相关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以后年度参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的资格审查与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试行竞争性分配改革工作是近期我市推进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重点,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大力支持配合,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明确职责。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由市财政局牵头,市级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共同组织落实。市财政局负责改革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具体负责拟定试点方案、制订工作程序、提供政策支持、实施质量控制、加强信息沟通和组织绩效评价,以及拟订制度规范、建立竞争性项目信息平台等工作。市级主管部门根据纳入改革试点范围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性质,分别制定改革试点具体实施方案,包括竞争性分配改革的项目招投标、专项评审的具体方式、负责招投标的经办机构等。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对专项资金试行竞争性分配工作实施监督。
  (三)接受监督。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要建立全过程、全方位的信息公开机制,包括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目录的发布、招投标或专家评审程序及政策要求、分配结果等;所支持项目的可行性、经济社会效益、投资总额、项目负责人、完成进度以及绩效考核结果等,都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项目有效实施,从而实现既定绩效目标。
  (四)巩固提高。市财政局和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工作步骤,认真把握好改革任务和目标,不断克服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完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引导作用。在改革试点工作结束后,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并将书面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结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情况对改革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形成阶段性工作成果报市政府,研究提出下一步纳入市级财政部分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的具体资金范围,拟定相应管理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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