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扶持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农综办[2014]26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4-21
实施时间: 2014-4-2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298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年度滚动计划编制管理试行办法〉及做好2015年度项目滚动计划编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农办[2014]13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助推浙江现代农业发展31066行动计划的通知》(浙财农发[201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15年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扶持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5年全省计划立项建设6个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试点项目和9个“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
  二、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安排在国家开发县。开发县农发办根据本地实际,按照《浙江省2015年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扶持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试点项目申报指南》(附件1)、《浙江省2015年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扶持“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申报指南》(附件2)要求认真做好项目选项工作。开发县农发办应做好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试点项目、“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和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统筹申报工作。每个开发县2015年试点项目限报1个。
  三、试点项目采取专家评审、实地考察、陈述答辩等方式差额竞争立项。2013、2014年已经立项的“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和省级特色园项目,符合续建条件的,优先列入2015年“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2013、2014年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试点项目未立项的开发县,2015年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试点项目优先立项;符合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试点项目、“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立项条件,由于名额所限,未列入2015年度试点项目滚动计划的项目,优先列入2015年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滚动计划。
  四、项目单位和开发县农发办要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与完整。项目单位必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自筹资金落实到位做出书面承诺;开发县农发办应认真对照项目和项目单位申报条件逐条审核,并对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做出书面承诺,确保申报的试点项目符合立项条件。若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承诺的,将在全省通报,并禁止相关申报单位今后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暂停该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立项一年。
  五、经开发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开发县农发办(农发办不设在财政局的,为开发县财政局与农发办)于5月20日前正式行文向省农发办提出立项申请,并随文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电子版1份、纸质2份)、《2015年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扶持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试点项目合规性审核表》(附件3)或《2015年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扶持“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合规性审核表》(附件4)。
  附件:
  1.浙江省2015年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扶持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试点项目申报指南
  2.浙江省2015年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扶持“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申报指南
  3.2015年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扶持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试点项目合规性审核表
  4.2015年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扶持“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合规性审核表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14年4月21日
  附件1
  浙江省2015年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扶持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试点项目申报指南
  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年度滚动计划编制管理试行办法〉及做好2015年度项目滚动计划编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农办〔2014〕13号)精神,为更好地择优选项,现发布浙江省2015年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扶持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试点项目申报指南。
  一、目标任务
  通过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试点项目建设,培育一批带动能力强、与农民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形成一批运作规范、组织带动力强的股份合作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一批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市场竞争力强的优势特色产业;着力解决制约农业产业发展的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推动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创新,强化现代农业发展的产业支撑。
  二、扶持重点
  在大规模建设高标准农田的基础上,根据我省优势产业发展需要,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农业基础设施、良种繁育、污染物防治、废弃物综合利用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公益性项目建设,以及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农产品精深加工、流通体系及品牌建设;同时,支持与龙头企业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合作化组织开展农业基础设施、规模化标准化种植养殖基地等项目建设。
  三、主要政策
  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试点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投入规模为500万元至800万元,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按现行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配套政策执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所扶持的财政补助资金总额,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筹资金不低于所扶持的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50%。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按照《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农发[2011]6号)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投入资金,主要用于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治理生态项目建设、种养基地建设、企业扩大再生产所需农产品加工生产线、仓储冷链物流等固定资产购建。
  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试点项目扶持农业龙头企业财政资金的30%-50%须由农民股份合作、专业合作经营组织或农民持股,并能够在一定期限内选择固定分红、利润分红或股权保底分红等方式,使农民获得收益。开发县农发办应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持股人享有股权分红收益。
  为更好地发挥龙头企业带动合作组织发展现代农业的联结作用,积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试点项目可采取由单个龙头企业申报实施的方式,也可由一个龙头企业与若干个(不超过3个)从事相关产业的合作社(项目单位原则上应在同一县域范围内)联合申报和实施的方式,但财政资金总额的70%以上须用于龙头企业承建的项目,参与项目实施的单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为50万元至100万元。
  四、申报条件
  (一)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法规,资源优势突出,属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
  2.与农业合作组织或农民有合同协作式或股份合作式大规模生产基地。其中,龙头企业所在地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生产基地不低于1万亩、经济林等高效种植业生产基地不低于5000亩、设施栽培生产基地不低于500亩;养殖业达到标准化养殖规模以上;加工产品所需原料的70%以上来自所在地合作经济组织成员或种养大户;流通设施项目涉及的农产品主要来自所在地农户;在种养、收购、加工等环节具有统一规范的运行管理机制。
  3.项目建设方案符合农业可持续发展要求。技术及生产工艺先进可行,技术依托可靠,设备方案先进,与技术方案、生产工艺匹配,土建工程等合理可行;冷链物流和市场体系基础好;种养业生产过程减少农药、化肥、添加剂等投入品的不合理使用,符合相关农业生产规范要求;产品质量安全可靠,符合无公害、绿色、有机等相关农业生产规范。
  4.项目带动能力强。与农民通过合同或股份合作等方式建立起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种植养殖项目带动农户300户以上,加工流通项目带动农户500户以上,带动农民增收效果明显。
  5.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三废”排放及处理措施可行,获得相关环保部门的批复或审核;水资源供需平衡、利用合理;农业面源污染能得到有效治理;农业生产废弃物能得到有效利用。
  6.项目竞争优势明显,市场前景广阔,产品销售顺畅;投入产出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7.项目投资估算客观,投资结构合理,融资方案切实可行,财政资金使用方向明确、符合政策规定。
  8.流转用地或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合法。
  (二)项目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龙头企业
  (1)2011年12月31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一般为曾获得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2)企业经营业绩良好,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处于同行业中等以上水平;2012、2013年连续盈利,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2012、2013年资产负债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3)企业资产状况良好,不良资产比率较低;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2013年固定资产净值10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倍。
  (4)企业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员工工资、不欠社会统筹保险金;企业产权清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企业与农民以多种形式,形成联结紧密、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由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成立不足2年的子公司、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比较完善的注册不足2年的企业,具有高成长性和创新性,基本符合龙头企业其他申报条件的,也可列入扶持范围。
  2.农民专业合作社
  (1)2012年12月31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合作社法人具有良好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
  (2)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盈余返还机制科学可行。
  (3)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50%。
  (4)运营规范、农户社员规模较大和示范带动作用强。
  五、其他事项
  1.项目申报的复印材料上须由开发县农发办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及审核人签字。
  2.各地要指导申报单位合理申报项目投资额(不含流动资金)以及估算项目效益,一旦立项,编制项目实施计划时将不予下调申报的自筹资金。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格式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扶持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可在浙江省财政厅网站“网上办事—下载专区—其他下载”中下载。
  联系人:凌振宇    电话:0571-88803925
  附件2
  浙江省2015年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扶持
  “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申报指南
  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年度滚动计划编制管理试行办法〉及做好2015年度项目滚动计划编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农办〔2014〕13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助推浙江现代农业发展31066行动计划的通知》(浙财农发〔201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发布浙江省2015年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扶持“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申报指南。
  一、目标任务
  通过“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建设,培育一批带动能力强、与农民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形成一批运作规范、组织带动力强的股份合作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一批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市场竞争力强的优势特色产业。通过扶持,逐步形成比较优势突出、产业特色明显、产业附加值不断提升的特色产业发展格局。
  二、扶持重点
  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农业基础设施、良种繁育、污染物防治、废弃物综合利用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公益性项目建设,以及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农产品精深加工、流通体系及品牌建设;同时,支持与龙头企业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合作化组织开展农业基础设施、规模化标准化种植养殖基地等项目建设。
  三、主要政策
  “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投入规模为300万元至500万元,地方财政资金投入按《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通知》(浙财农发字〔2008〕26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助推浙江现代农业发展31066行动计划的通知》(浙财农发〔2013〕2号)特色园项目配套规定执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所扶持的财政补助资金总额,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低于所扶持的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50%。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按照《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农发〔2011〕6号)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投入资金,主要用于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治理生态项目建设、种养基地建设、企业扩大再生产所需农产品加工生产线、仓储冷链物流等固定资产购建。
  “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扶持农业龙头企业财政资金的30%-50%须由农民股份合作、专业合作经营组织或农民持股,并能够在一定期限内选择固定分红、利润分红或股权保底分红等方式,使农民获得收益。开发县农发办应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持股人享有股权分红收益。
  “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原则上采取由一个龙头企业申报实施的方式,对特色产业种养基地可视项目建设需要由一个龙头企业与若干个(不超过3个)合作社联合申报实施,项目财政资金应重点扶持龙头企业承建的项目,参与项目实施的单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为50万元至100万元。
  四、申报条件
  (一)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优势特色产业规划及有关法规,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实施范围不超过一个县(市、区)。
  2.项目带动能力强,有规模经营的生产基地和加工产业,物流运转体系顺畅。其中,经济林等高效种植业生产基地不低于3000亩、设施栽培生产基地不低于300亩,养殖业达到标准化养殖规模以上,加工产品所需原料的70%以上来自所在地合作经济组织成员或种养大户。
  3.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列入地理标志产品或原产地保护产品目录及省级优势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等优势农产品。
  4.项目建设方案符合农业可持续发展要求。技术及生产工艺先进可行,技术依托可靠,设备方案先进,与技术方案、生产工艺匹配,土建工程等合理可行;冷链物流和市场体系基础好;种养业生产过程减少农药、化肥、添加剂等投入品的不合理使用,符合相关农业生产规范要求。
  5.产品获得省级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具有独立注册商标及良好品牌形象;产品质量安全可靠,市场前景广阔,竞争优势明显。
  6.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农业可持续发展要求。“三废”排放及处理措施可行,获得相关环保部门的批复或审核;水资源供需平衡、利用合理;农业面源污染能得到有效治理;农业生产废弃物能得到有效利用。
  7.项目投资估算客观,投资结构合理,融资方案切实可行,财政资金使用方向明确、符合政策规定。
  8.流转用地或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合法。
  (二)项目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龙头企业
  (1)2011年12月31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企业经营业绩良好,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处于同行业中等以上水平;2012、2013年连续盈利,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2012、2013年资产负债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3)企业资产状况良好,不良资产比率较低;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2013年固定资产净值5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倍。
  (4)企业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员工工资、不欠社会统筹保险金;企业产权清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企业与农民以多种形式,形成联结紧密、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由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成立不足2年的子公司、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比较完善的注册不足2年的企业,具有高成长性和创新性,基本符合龙头企业其他申报条件的,也可列入扶持范围。
  2.农民专业合作社
  (1)2012年12月31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
  (2)合作社法人具有良好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
  (3)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盈余返还机制科学可行。
  (4)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50%。
  (5)运营规范、农户社员规模较大和示范带动作用强。
  五、其他事项
  1.申报的复印材料上须由开发县农发办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及审核人签字。
  2.各地要指导申报单位合理申报项目投资额(不含流动资金)以及估算项目效益,一旦立项,编制项目实施计划时将不予下调申报的自筹资金。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格式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扶持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可在浙江省财政厅网站“网上办事—下载专区—其他下载”中下载。
  联系人:凌振宇    电话:0571-88803925

相关附件:
附件3-4.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农业综合开发“样板工程” 温财农发[2013] 2013/9/24
辽宁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监督检 辽财开[2014]35 2014/6/19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实施细 青财农发字[201 2016/10/1
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财发[2014]18号 2014/7/1
关于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农办[2017]3号 2017/1/16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 津农综[2003]76 2003/10/13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 闽财发[2016]8号 2016/5/27
关于编报2014年第一批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土地 国农办[2013]22 2013/10/25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申报2015年农业综合开发产 浙农综办[2015] 2015/5/1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 新财发[2016]3号 201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