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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综[2011]66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1-12-31
实施时间: 2011-12-31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3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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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财政局、物价局,市直各部门,各市属企业:
  现将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综[2011]18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按通知要求及时部署,确保各项免征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对于2012年1月1日前应缴欠缴的资金,应继续组织好追缴清欠工作,确保资金足额上缴财政。
  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和政策宣传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免征收费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分类管理、综合预算、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相结合”的原则统筹安排,确保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附: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综〔2011〕188号)
  小型微型企业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xls省转发文件.pdf财政部文件.doc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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