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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局内部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监[2009]11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9-7-28
实施时间: 2009-7-28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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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青岛市财政局内部监督暂行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内部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财政内部控制机制,规范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行为,促进财政部门全面履行财政监管职责,进一步提高财政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监督职责分工的通知》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内部监督是指对财政内部处室、单位的市级预算编审执行、财政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管理等财政监管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财政内部监督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客观真实原则。实施内部监督检查,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对检查情况和查出的问题予以客观、真实的反映。
  (二)防范风险原则。通过内部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财政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堵塞管理漏洞,建立健全财政内部控制机制,在防范财政风险,避免资金(资产)损失的同时,促进机关廉政建设,保护财政干部。
  (三)规范管理原则。针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及改进管理建议,进一步规范财政管理行为,充分发挥监管融合的职能作用,以监督促管理,以监督促规范,以监督促整改,保证财政资金分配的公平与效率。
  第二章 内部监督内容
  第四条 内部监督的内容是财政内设各处室(单位)在财政收支、业务审批、制度建设和日常管理等工作中,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管理制度及履行财政监管职责的情况。具体包括:
  (一)对上年度人大、审计机关、上级财政部门等外部监督和财政内部监督检查所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本级财政及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和调整以及决算的审核情况。包括预算编制工作是否符合要求,预算细化程度是否达到标准;预算执行审批手续是否完整;资金拨付业务流程和具体操作是否合规;是否对决算进行审核和批复;是否按规定结转各项结余资金等。
  (三)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包括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审和执行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政府采购计划是否及时、完整;政府采购活动是否合法、合规等;
  (四)与下级财政资金结算情况;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和执行情况。
  (五)国库和财政专户资金的解缴、退付及调度、拨付情况;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情况。
  (六)非税收入的征收、解缴、拨付以及票据的发放、缴销等管理情况;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情况。
  (七)总预算会计核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核算情况,是否严格执行《预算法》、《会计法》、《总预算会计制度》、《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等法律法规。
  (八)财政政策和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如:财政管理体制的运行是否符合政策规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是否健全、有效;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配置、处置和管理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等。
  (十)对财政资金的跟踪问效情况,财政资金在预算单位的使用和管理是否安全、规范、有效。
  (十一)对预算单位的财务监管情况,如:分管的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是否规范;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制度规定;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完整。
  (十二)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和业务档案情况,包括是否按时清理相关债权、债务;是否定期核对预算指标和预算执行情况;是否建立了处室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并严格执行;是否按时报送财政监督检查信息;业务档案是否完整等。
  (十三)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三章 内部监督方式与组织实施
  第五条 监督检查处牵头组织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具体负责与内部监督有关的协调工作,制发检查通知,制定检查方案,抽调兼职监督员,成立检查组等。
  第六条 内部监督工作采取日常监督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条 日常监督是监督检查处在日常工作中,通过交流情况、查阅文件资料等形式,全面了解、及时掌握相关处室(单位)的政策执行、业务流程、内控制度等工作动态。
  第八条 重点检查是在确定年初检查计划的基础上,组织对有关处室(单位)的财政监管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工作可以延伸到相关单位。
  第九条 内部监督重点检查应当定期开展,年初制定本年度的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经局领导批准后予以公布。每年对处室(单位)的重点检查面不低于50%。
  第十条 在实施重点检查时,检查组应当按照检查工作规程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查工作,检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被检查处室(单位)要积极配合检查工作,按检查组要求及时、全面、客观地提供年初预算、预算调整、拨款、签报、账簿、政策依据及其他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检查组在实施检查工作前,应当熟悉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了解被检查处室(单位)的基本情况,确定内部检查或延伸检查重点。
  第十三条 在实施内部检查时,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被检查处室(单位)发出检查通知。
  第十四条 检查组在实施检查工作时,应按照要求填写检查工作底稿,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取得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检查组在账务检查和调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征求被检查处室(单位)意见;被检查处室(单位)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或说明。
  第十六条 检查组收到反馈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编制并提交内部检查报告。内部检查报告应包括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及认定依据,整改意见和管理建议等内容。特殊情况下, 需要对反馈有争议的问题做进一步查实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提交财政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处按规定程序对检查组提交的内部检查报告组织复核,将检查情况汇总后报局长办公会审定,并按照审定意见下达内部监督整改意见。
  第十八条 检查工作全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检查组应当将收集的检查资料全部移交监督检查处归档。
  第十九条 被检查处室(单位)应当按照整改意见的要求,认真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反馈监督检查处。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处应当定期督查被检查处室(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将整改结果向局长办公会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检查人员应当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依法检查,同时,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和廉政纪律。被检查处室(单位)有关人员要积极配合检查,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应资料准备齐全。
  第二十二条 财政内部监督工作纳入局目标绩效考核,内部监督结果将按照《青岛市财政局业务监督责任追究考核办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处室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青岛市财政局内部监督暂行办法》(青财监〔2000〕3号),《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内部监督的实施意见》(青财监〔200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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