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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局财政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监[2014]7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4-4-21
实施时间: 2014-4-2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财务|会计监督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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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局机关各处室(局),局属各单位:
  为使财政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监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有效实施财政检查,根据《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年第69号财政部令)、《山东省财政监督检查质量控制办法》(鲁财监〔2014〕4号)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组长负责制度》(鲁财监〔2014〕5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和新形势发展的要求,我局重新修订了财政检查工作规程,现将修订后的《青岛市财政局财政检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4月21日
  青岛市财政局财政检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财政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监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有效实施财政检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对单位和个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等事项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财政检查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应当依据监督职责分工,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检查计划和统一程序实施检查,依法做出检查结论或处理、处罚决定,并负责督促整改。对实施方案、实施检查、检查证据、工作底稿、检查处理、检查审理、检查报告、检查档案等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
  第五条 财政监督检查机构依法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应当尊重并维护被检查人的合法权益,遵守检查纪律,坚持文明检查,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二章 检查组和检查人员
  第六条 牵头组织的处室(局)、单位在开展财政检查前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长履行检查职责和权力,并对检查工作质量负责。检查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七条 检查组长负责制度是指在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中,检查组长带领其他检查人员,履行检查组长职责和权力,组织实施检查工作,对承担检查任务负责的工作制度。检查组长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2 年以上,有高度的事业心和
  责任感,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程序;
  (二)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经验;
  (三)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业务指导能力;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检查组长应履行以下检查工作职责:
  (一)根据检查任务,负责与被检查单位沟通联系,组织实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二)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检查前期培训,学习检查涉及的政策和文件;
  (三)制定具体财政监督检查实施方案,明确检查目标、范围,工作重点,政策界限和廉政纪律;
  (四)严格执行检查工作程序,对检查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确保检查程序合法、完备;
  (五)对检查组成员(包括协助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控制;
  (六)建立检查组例会制度,讨论检查中的重大问题;
  (七)审核财政检查工作底稿、检查证据和统计表格,及时
  报告检查进展情况和其他应报告的重大问题;
  (八)组织起草检查报告、调研报告,汇总本检查组统计数
  据,并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九)负责将检查报告送交被检查单位征求意见,对被检查
  单位有异议的检查事项进行核实,并做出书面说明;
  (十)拟定财政监督检查处理、处罚文书;
  (十一)财政监督检查实施方案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检查组长应当对检查工作的质量负责,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未认真履行检查工作职责的;
  (二)检查主要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三)检查工作底稿不准确、不完整的;
  (四)检查问题事实不清楚、定性不准确,或结论不恰当的;
  (五)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内容不完整、引用的法规条款不当,反映问题严重失实的;
  (六)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故意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七)违反财政监督检查法定工作程序的;
  (八)未严格执行廉政纪律,造成不良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第十条 检查组长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检查任务,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检查所需资料,要求被检查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二)明确检查人员工作分工,并根据工作需要,对检查组成员承担的任务及时进行调整;
  (三)根据检查情况,决定对有关问题的延伸检查和追溯检查;
  (四)审核检查组成员在检查过程中编制的工作底稿和检查证据的客观性、充分性、相关性、合法性,对达不到要求的检查工作底稿、检查证据,有权要求检查组成员进行修改、补充;
  (五)纠正检查组成员在检查过程中的不适当行为,对不适宜继续参与检查的成员,提出调整建议。
  第十一条 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对检查组长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评定。检查组长成绩突出的,应当予以表彰。检查组长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检查纪律的,应查明情况,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检查组成员可由有关业务职能处室(局)、单位工作人员组成,也可抽调相关区市财政部门及市直部门相关人员组成;根据检查工作需要并报经财政局长批准,可聘请中介机构的人员参加检查工作。检查组至少要有一名财政工作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较高,原则性强;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掌握财税、财务等相关的专业知识;
  (四)具有一定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十四条 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被检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检查人认为检查人员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可以要求检查人员回避。检查人员的回避由牵头组织检查工作处室(局)、单位的分管领导决定。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将检查中取得的材料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十六条 在实施财政检查前,检查人员应当熟悉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可以通过查前调查方式了解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
  第三章 复核组和复核人员
  第十七条 牵头组织的处室(局)、单位在组成检查组的同时应组成复核组,并指定复核组组长。复核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复核组组长和其他复核专门人员(以下统称复核人)对检查组的检查程序、提交的报告、处理建议等有关材料予以复核。复核组组成人数要求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复核人员不得同时兼任检查人员。
  第十八条 复核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具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强的工作能力。
  第四章 实施检查
  第十九条 为保证检查质量,检查组应当组织检查人员进行查前业务培训,业务培训的内容包括:
  (一)检查通知的主要精神、内容和要求;
  (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知识;
  (三)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二十条 检查组在实施检查前,应当编制检查实施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检查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依据和检查工作目标,检查范围、内容和重点;
  (二)检查步骤和方法,检查具体时间安排;
  (三)检查组组长、成员及分工,工作具体要求;
  (四)被检查人需提供的资料清单;
  (五)其他有关内容。
  检查实施方案应当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十二条 检查组在编制检查实施方案前,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适当的人员和时间,对被检查人下列有关情况进行查前调查:
  (一)单位性质和组织结构;
  (二)经营范围(职责范围)、业务活动及其目标;
  (三)财政、财务管理体制和业务管理体制;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五)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六)以往接受其他财政、税务、审计等监督检查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实施财政检查前,检查组应到监督检查局综合处领取财政检查通知书(见附件1-1)和送达回证(见附件1-2),并由牵头组织检查工作处室(局)、单位的分管领导签发财政检查通知书。财政检查通知书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系统内部检查可用下发检查文件形式代替。
  检查组认为提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工作有不利影响时,经牵头组织检查工作处室(局)、单位的分管领导批准,可在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
  财政检查通知书送达后,检查组应收回被检查人签字或盖章的送达回证。
  第二十四条 实施财政检查前,检查组应到监督检查局综合处领取并填写《财政检查公示》(见附件1-3),进点检查期间在被查部门或单位显要位置张贴公示。
  第二十五条 实施财政检查进点时,检查组应召开进点会。进点会参加人员包括检查组成员及被查单位相关领导、财务部门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检查组长向被检查人说明检查的目的、依据、内容和工作纪律,做出廉政承诺,并听取被检查人介绍有关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资料。检查人员可运用查账、盘点、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和实地检查、调账检查等方式进行检查。需调账检查的,检查人员应与被查单位办理交接手续,填写检查资料交接清单(见附件1-4),并妥善保管检查资料。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及时将检查资料退回被查单位。
  第二十七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已取得的物证、书证等证据不足以证明或不能反映所查事项的真实情况时,应当调查和询问有关当事人,并按财政检查调查和询问笔录的格式及要求制作调查和询问笔录(见附件2)。
  第二十八条 调查和询问规则
  (一)进行调查和询问时至少应有两名检查人员在场,每次只能对一名被调查和询问人调查和询问;
  (二)检查人员调查和询问前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告知被调查和询问人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依法享有法律保护的权利,以及隐藏证据或提供虚假证据所应负的法律责任;
  (三)调查和询问采取问答方式进行,一般包括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原因、情节、结果等;
  (四)记录证言应当忠于被调查和询问人的原话,不得修饰和形容;
  (五)证言记录完毕,调查和询问人应请被调查和询问人核对,允许被调查和询问人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证言改动处须由被调查和询问人按手印。
  第二十九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向与被检查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如需查询被检查单位银行账户情况,检查人员应到监督检查局综合处领取查询银行账户通知书(见附件3-1),经财政局长签发后,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检查单位的存款,并编制财政查询银行账户工作底稿(见附件3-2)。
  第三十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检查人员应到监督检查局综合处领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见附件4-1),经财政局长签发后,送达被检查人,对相关证据予以先行保存。如遇特殊情况,检查人员经电话请示财政局长批准后,可当场登记保存,后补办手续。
  检查人员应会同被检查人对证据进行清点、登记,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由2名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核对后签字或盖章。《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见附件4-2)一式2份,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各执1份。检查人员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被检查人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三十一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见附件5)。
  第三十二条 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规则
  (一)检查人员应当按照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做到一项一稿或一事一稿。
  (二)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应做到内容完整、格式规范,并按顺序编号。
  (三)不同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之间的内容相关或数据有勾稽关系的,相互引用应当注明被引用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编号。
  (四)财政检查工作底稿情况摘要可包括以下内容:被检查人有关事项发生时间、金额、事实、会计处理等。
  (五)财政检查工作底稿附件可包括以下证明材料:与情况摘要所反映事项有关的被检查人账簿、报表、凭证、文件、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往来函件、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报告、视听资料和所反映事项有关的表格和文字材料等其他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等。
  (六)财政检查工作底稿附件应当由提供者逐页签名并加盖公章。未取得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的材料,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七)财政检查工作底稿附件应当按照财政检查工作底稿所反映事项内容顺序编号。
  (八)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应由复核人复核并签名,经检查组长签名认定后,交被检查人签署意见。如被检查人拒绝签署意见,应当注明原因;
  (九)经被检查人签署意见的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不得修改。需修改的,另行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交被检查人签署意见认定。
  第三十三条 检查组在实施检查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逐级请示汇报。
  第三十四条 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汇总检查工作情况,并将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检查发现的问题当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馈并记录。被检查人认为检查发现的问题事实不清的,检查人员应当进一步核查、取证。
  第三十五条 检查组向被检查人口头反馈并核实有关情况后,应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被检查人情况说明等相关资料,在综合分析、归纳、整理、核对的基础上,在5个工作日内编制《财政检查报告》(见附件6)。财政检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发现问题和处理建议等。特殊情况下,经牵头组织检查工作处室(局)、单位的分管领导批准提交财政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延长,但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财政检查报告应当内容完整、语言简练、表述准确、结构合理、层次清晰、格式规范。财政检查报告应经检查组集体讨论并由检查组组长审定。
  第三十七条 检查组应在财政检查报告形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复核人提交复核材料。复核材料包括:财政检查通知书的送达回证、财政检查工作方案、财政检查报告、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行政处理处罚文书初稿或者移送处理建议、认定财政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和复核人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对检查组提交的复核材料齐全的,复核组应受理复核;复核材料不全的,复核组不受理复核。
  和管财政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政检查报告;
  第五章 检查复核和征求意见
  第三十八条 复核人应当从检查程序是否合法,检查事项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取得的证据是否真实、充分,认定财政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是否适当,提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是否适当等方面对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复核。
  第三十九条 复核人认定检查工作底稿、检查报告及其提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建议或移送处理建议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程序合法、依据准确的,予以通过;对以下情况,应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一)相关材料不规范的,责成检查组修改相关材料;
  (二)检查的有关事项事实不清、证据不真实、不充分的,要求检查组予以说明并补正;
  (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经向牵头组织检查工作处室(局)、单位的分管领导报告并批准,要求检查组采取必要措施弥补;
  (四)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准确,提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不恰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第四十条 复核人一般应在受理复核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出具内容完整、格式规范的复核意见书(见附件7)。
  第四十一条 复核意见书连同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一并退回检查组。
  第四十二条 检查组认为复核意见正确的,应当按复核意见处理。对复核组提出的复核意见,检查组应进行修订、补充,修订、补充结束后,检查组应向复核人提出再次复核申请。再次复核按第一次复核程序办理。
  第四十三条 检查组与复核人存在重大分歧的,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的,报所在处室(局)、单位领导或财政局的分管领导研究确定。必要时,所在处室、单位领导或局分管领导责成检查组进一步核实、补正有关情况和材料或者另行派出检查组重新实施财政检查。
  第四十四条 复核通过后,对有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处理意见等事项制作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见附件8-1),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并要求被检查人在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
  第四十五条 检查组应当告知被检查人自收到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见附件8-2)。
  若被检查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并由检查组予以注明;被检查人若有异议的,检查组应当进一步核查、取证,逐项进行认定,形成书面认定意见(见附件8-3),明确是否采纳其反馈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书面认定意见与征求意见有变化的,检查组应按照前述程序报复核人再次复核,并将再次复核结果向被检查人再次征求意见,直至认定处理意见正确。
  第六章 检查处理
  第四十六条 检查组依据财政检查报告和复核意见,分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未发现有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组应在复核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人出具加盖公章的检查报告,并收回被检查人签字或盖章的送达回证。
  (二)对有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进行约见谈话提醒、做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和下达整改意见等。
  约见谈话提醒主要是针对违规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被查单位。约见人应是牵头组织检查工作的处室(局)、单位的分管领导,处室负责人或者检查组长;被约见人应是被查单位的分管领导或者财务负责人;
  行政处理决定主要包括责令整改正、责令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暂停财政拨款等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主要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内容。
  财政系统内部的检查,对发现问题的处理应下达整改意见。整改意见应包括检查工作基本情况、被检查单位存在的问题、处理建议及工作建议等内容
  (三)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相关单位。
  第四十七条 处理流程
  (一)约见谈话提醒流程
  对拟作出约见谈话提醒的,牵头组织检查工作的处室(局)、单位的分管领导,处室负责人或者检查组长应在形成书面认定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对被查单位的分管领导或财务负责人进行约见谈话提醒。约见谈话提醒的同时,检查组应将拟定的约见谈话提醒意见(见附件9)送达被检查人,并收回被检查人签字或盖章的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理流程
  对拟作出行政处理的,检查组应在形成书面认定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拟定的行政处理决定书(见附件10)送达被检查人,并收回被检查人签字或盖章的送达回证。
  (三)行政处罚流程
  1.检查组在形成书面认定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拟定的行政处罚告知书(见附件11)送达被检查人,并收回被检查人签字或盖章的送达回证。
  被检查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若对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检查组提出。
  2.检查组应充分听取被检查人的意见,与复核人共同对被检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查; 被检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予以采纳的,应注明理由和依据。
  3.上述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在5个工作日内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见附件12)送达被检查人,并收回被检查人签字或盖章的送达回证。
  (四)财政系统内部检查流程
  财政系统内部的检查,对发现问题的处理应在形成书面认定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拟定的整改意见通知(内容见附件13)送达被检查人,并收回被检查人签字或盖章的送达回证。
  (五)约见谈话提醒意见、行政处理决定书、处罚告知书和决定书、整改意见通知,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六)被检查人对于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取消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罚款等处罚要求听证的,市财政局应当依据《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23号)的规定组织听证。
  第四十八条 检查组以市财政局名义对外发布的约见谈话提醒意见、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决定书、整改意见通知报牵头组织检查工作的处室(局)、单位的分管领导签发,涉及行政处罚的应会签法规税政处。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统一使用 “青财处决字”“青财罚告字”、“青财罚决字”文号。
  第四十九条 牵头检查的处室(局)、单位负责对约见谈话提醒意见、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整改意见通知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第五十条 需要移送的不属于财政职权范围的事项,相关业务职能处室、单位与监督检查局会签,检查组到监督检查局综合处领取案件移送通知书(见附件14),由财政局长签发后,书面告知受移送机关,并收回受移送机关签字或盖章的送达回证。
  第五十一条 财政检查工作结束后30日内,检查组应将财政检查工作相关材料进行立卷归档,立卷归档材料主要包括财政检查通知书等各种送达回证、调查和询问笔录、工作底稿、征求意见函送达回证、复核意见书,财政检查报告、约见谈话提醒意见、行政处理处罚告知书和决定书、整改意见通知、被检查人整改情况等资料。检查资料由牵头处室(局)、单位统一归档。
  第五十二条 检查人员在财政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局财政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青财监〔2011〕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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