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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组织推荐第五批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备选产业园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改办环资[2014]855号
发文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4-21
实施时间: 2014-4-2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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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有关省、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厅)、财政厅(局):
  为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推动“城市矿产”规模化、规范化、产业化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发改环资[2010]977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616号),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组织开展第五批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推荐
  有关省、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已有示范基地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第四批和已有两个示范基地的地区除外)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发改环资[2010]977号文件要求,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再生资源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限报1个,对于超报地区,两部门对其报送的实施方案将不予组织评审。
  (一)基本条件:
  1、已被确立为国家或省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单位。
  2、实行园区化管理(有明确的边界,产业园成立了专门管理机构,对产业园内的企业实行统一管理等)。
  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4、有符合标准的相关环保处理设施,近三年内无重大环保事故。
  5、有较为完善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能够保障原料来源。
  6、“城市矿产”品种两种以上,上年度再生资源集聚量不低于30万吨,有合理产业链,加工利用量占集聚量的30%以上,且加工利用工艺技术水平国内领先。
  (二)推荐材料包括:
  1、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的联合推荐文件。
  2、建设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实施方案。产业园要按照发改环资[2010]977号文件要求,按照《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实施方案编报指南》(见附件)认真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结合本地区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发展现状,现有资源聚集基础,资源回收和加工利用情况,科学合理规划示范基地建设目标和指标,提出实现标志性目标指标的支撑项目和具体措施。
  3、产业园主要项目前期工作落实情况,相关资质以及其他批复性文件和地方出台的支持性政策文件等作为附件一并附上。
  二、程序安排
  (一)地方初审。拟推荐的产业园要编制建设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实施方案。有关省(区、市)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联合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专家名单连同推荐材料一并报送。
  (二)联合评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各地上报的实施方案进行评审,批复通过评审的实施方案,并将该产业园确定为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向社会公布。
  (三)签订承诺书。示范基地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要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签订《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承诺书》,保证完成建设目标,落实相关政策等。
  (四)资金拨付。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采取预拨与清算相结合的方式,支持示范基地新增再生资源加工处理能力建设(含升级改造)、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并根据示范基地建设实施方案,按照相关标准,共同核定示范基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额,并按照补助金额的50%下拨启动资金。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由地方政府统筹使用,专项用于示范基地建设,各地要于每年年底前将资金使用情况逐级联合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五)实施建设任务。地方政府应督促示范基地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开展建设,并于每年年底前将建设进度逐级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项目有调整的,需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准。
  (六)考核验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根据地方申请,组织考核验收。考核合格的,拨付剩余补助资金,不合格的不再拨付。3年内工作无实质进展或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等事件的,将扣回已拨付补助资金。
  三、有关要求
  (一)统筹规划。有关省(区、市)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资源循环利用产业进行科学规划,已有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的省(区、市)要统筹好示范基地间的关系,区分特色、合理布局,形成相互促进、共同引领行业升级发展的格局。
  (二)严格筛选。有关省(区、市)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上述推荐条件对拟推荐的产业园现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价,重点是考察产业园现有回收体系建设及其与现有回收体系的衔接、资源聚集能力、加工利用技术水平和基础配套设施情况。
  (三)科学论证。有关省(区、市)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联合审核,重点是结合本地区“城市矿产”资源量和分布特点,对实施方案提出的标志性目标(指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重点支撑项目等进行科学论证。
  各地要高度重视“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认真做好组织推荐和实施方案初审工作,确保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并于2014年5月20日前,将推荐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财政部(经建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联系人:张德元
  电话:010-68505572 传真:010-68505594
  财政部经建司联系人:刘毅飞
  电话:010-68552879(兼传真)
  附件: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实施方案编报指南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 政 部 办 公 厅
  2014年4月21日

相关附件:
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实施方案编报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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