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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价控[2014]59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4-22
实施时间: 2014-4-22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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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8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1号)以及省民政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建立价格上涨与提高特困群体生活补助联动机制的意见》(民保字[2008]100号)规定,我省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保障对象主要包括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扩大保障范围,但不得缩小保障范围。
  二、为确保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及时启动,有效发挥作用,从今年4月份起,我省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启动条件调整为:
  (一)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3%-4%,具体水平由各市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二)CPI中粮食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10%;
  (三)水、电、燃煤(气)等居住类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5%。
  当满足上述启动条件之一的,即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向特定人群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上述价格涨幅连续3个月回落至临界条件之下时,即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三、我省价格联动机制以各市为单位统一实施。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由各市物价局会同财政、民政部门按照发改价格[2014]182号确定的测算方法测算,并提出方案,报市政府确定。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各地价格临时补贴采取“按月计算、按季发放”的办法,通过现有渠道发放,发放时要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
  全省统一启动价格临时补贴,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民政厅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定。
  四、为加强工作协调,省物价局将会同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调查等部门建立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工作协调机制,根据物价上涨情况,适时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启动条件,提出全省统一实施价格临时补贴的意见,加强对各地工作的督促指导,并建立检查和通报制度。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省物价局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
  201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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