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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颁布2014年全市企业及部分行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政办发[2014]40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4-23
实施时间: 2014-4-23
法规类型: 劳动报酬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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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企业职工增加收入,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文件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颁布2014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和部分行业工资指导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关于企业工资分配政策和2014年我市经济发展预测,2014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为13%;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下线为4%,且企业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我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上线为22%。
  二、住宿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居民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等行业的企业执行行业工资指导线,具体标准由市人力社保局发布。
  三、2014年工资指导线颁布后,企业应结合经济效益情况,参照工资指导线做好职工增资决策。企业上年度人均工资在全市企业平均水平及以下的,要在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到上线的区间内确定人均工资增幅;在全市企业平均水平以上至3倍之间的,要在工资指导线下线到上线的区间内确定人均工资增幅;在全市企业平均水平3倍及以上的,人均工资增幅原则上不得突破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不能按工资指导线安排工资增长的企业,应向职工说明原因。职工收入水平较低的企业要加强成本管理,提升盈利能力,增加职工工资。
  四、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应按照《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规定,依据工资指导线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确定本企业职工工资增幅。
  五、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工资指导线安排职工工资增长,引领、带动其他类型企业提高职工工资水平。
  关于工资指导线的其他有关问题,仍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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