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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地税发[2014]22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4-15
实施时间: 2014-5-1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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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为进一步明晰纳税人主体地位,提高纳税申报质量,省地税局在充分征求基层意见建议基础上,修订了《安徽省地方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纳税申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优化纳税服务。地税部门要面向社会主动公开纳税申报地点、时限、内容、具体流程、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纳税申报地点、时限等具体要求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通过办税服务大厅、短信平台、网络、媒体等手段,将调整事项告知纳税人。应积极创造条件,推行多元、高效、便捷的纳税申报方式,鼓励纳税人选择高效、便捷方式按期申报纳税。要开展多层次、全方位、个性化的政策宣传活动,促进纳税人及时了解政策、主动依法纳税。特别是对新登记的纳税人,要积极开展申报期前辅导,帮助其尽快掌握纳税申报要求。
  二、明确法律责任。进一步突出纳税人主体地位,引导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主进行纳税申报,自觉按照规定报送、补充和更正有关资料,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地税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服务理念,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提供便利;要及时受理和审核纳税申报资料,对不符合要求的,要提醒和告知纳税人,引导和督促其依法纳税。
  三、加强申报管理。地税部门办税服务人员,在受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时,要做好纳税申报资料的及时性、完整性、逻辑性审核,对未及时申报纳税的,依法加收滞纳金,按规定予以处罚;对纳税申报资料不完整的,要求纳税人补充;对纳税申报资料存在逻辑性错误的,提醒纳税人更正。地税部门在对纳税申报的后续管理中,要通过纳税评估、票表比对等手段,加强申报信息的比对分析,加强零、低申报的管控,及时发现申报异常情况,移交相关部门进行专项评估或稽查。要定期对申报及时性、申报质量等进行调查分析,不断改进申报管理。
  四、有效防范风险。地税部门要动态掌握本级本部门纳税申报工作的进展情况,利用安徽地方税收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AHTAX2013)等软件,实现对纳税申报的监控。充分发挥AHTAX2013催报催缴、提醒申报错误或拒绝接收错误数据等功能,及时提醒纳税人按要求办理申报事宜,帮助纳税人防范纳税申报的遵从风险。要通过AHTAX2013加强内部管理考核,细化申报质量指标并分解到相关岗位,定期对申报管理情况进行通报,及时做好督查、整改工作,有效防范地税部门在申报管理过程中的执法风险。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4月15日
  (对地税系统内只发电子文件)
  安徽省地方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税收征管现代化需要,优化地方税纳税申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省地方税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我省负有缴纳地方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以及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
  第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地税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和申报内容,自主向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以下简称纳税申报)。
  第四条 省地税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按年确定地方税种纳税申报的具体期限,提前向社会发布。
  第五条 因税收征管、公共事件、网络故障等原因,需要调整纳税申报期限的,属于全省范围的,由省地税局统一调整,并向社会发布;属于市范围以内的,由市地税局(含省地税局直属局,下同)调整,报省地税局备案,并向社会发布。
  因上述原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能按照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但在省、市地税局调整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的,视为按期申报,地税部门不予追究责任。
  第六条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七条 纳税申报事宜应在地税机关指定的办税服务场所(包括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中心、代征点等)或电子网络服务平台进行。
  第八条 纳税申报方式主要有电子申报、直接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等。
  (一)电子申报。即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将纳税申报表表列信息及有关资料通过计算机网络传输给地税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与银行、地税机关签订税库银三方缴纳协议,并按地税机关要求保存和报送相关申报资料。
  (二)直接申报。即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等办税服务场所申报。
  (三)邮寄申报。即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将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装入专用信封寄达地税机关。邮寄申报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四)简易申报。即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法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视同申报。
  第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自行选择纳税申报方式,一经确定后由地税机关为其备案,原则上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为方便申报和税收管理,主管地税机关应引导纳税人选择电子申报方式。
  第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申报纳税事宜。
  第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地税机关的规定,根据不同税种、事项选择使用综合类纳税申报表、单税种纳税申报表及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以下简称为纳税申报表)。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纳税申报表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税款所属期,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应抵扣项目及金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等。
  单税种纳税申报表除上述主要内容外,还应包括相关明细申报信息。
  第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根据不同情况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二)与纳税有关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三)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及异地完税证明;
  (五)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六)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
  (七)地税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电子申报方式并使用CA证书申报的,在按照规定填写、传递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等电子数据后,可不再报送相应纸质材料。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电子申报方式但未使用CA证书申报的,在按照规定填写、传递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等电子数据后,其纸质材料可以按季度或年,集中向地税机关报送。具体报送频率由各市地税局规定。
  第十五条 地税部门在受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直接申报时,应当做好纳税申报表和涉税资料的及时性、完整性和逻辑性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纳税申报表种类是否符合地税机关要求;
  (二)纳税申报期限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三)纳税申报内容是否齐全,申报项目填写是否完整;
  (四)数据计算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五)纳税申报表纳税人全称、单位公章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六)相关涉税资料是否齐全,纳税人是否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以财务章代替),期限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地税机关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税部门在受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邮寄申报时,具体审核内容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地税部门受理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纸质纳税申报表和其他涉税资料,审核无误的,当场予以受理。涉及纳税人逾期缴纳税款的,依法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纸质纳税申报表和其他涉税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地税部门不予受理,说明原因并要求其补充、更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拒绝补充、更正的,地税部门不予受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充、更正后,地税部门予以受理。
  第十七条 地税部门受理直接申报、邮寄申报后,对已经审核的纸质纳税申报表和其他涉税资料,应当及时录入安徽地方税收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等征管软件。
  第十八条 地税部门在受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电子申报时,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直接登录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务局自行录入申报数据,系统自动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后,发现纳税申报事项有误的,可以要求更正申报。在法定纳税申报期限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更正申报并缴纳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超出法定纳税申报期限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更正申报、缴纳税款的,依法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条 纳税人经政策辅导、纳税评估等,自行发现的往期未申报税款,可以要求补充申报。纳税人补充申报、缴纳税款的,依法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的,经地税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在纳税申报期限届满前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报送《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书面说明。资料齐全的,地税部门当场予以受理;资料不齐全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在申报期限届满前补充完毕,地税部门予以受理。
  地税部门在受理纳税人延期申报申请后,应当场核定纳税人预缴税额,或者按照纳税人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向纳税人征收税款后,作出同意延期申报的许可决定。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申报。纳税人应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地税机关报告,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报送《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书面说明或者有关部门对于不可抗力情形的证明文件。资料齐全的,地税部门当场予以受理;资料不齐全的,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充完毕,地税部门予以受理。
  地税部门在受理纳税人延期申报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查明事实,作出许可决定。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地税机关核准可以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按照地税机关核定的税款或者按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纳税结算。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代理人未按照规定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或代理纳税申报,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地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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