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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甘肃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评级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14-4-25
实施时间: 2014-4-25
法规类型: 机构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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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资产评估机构:
  《甘肃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评级暂行办法》已经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甘肃省资产评估协会第四届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甘肃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评级暂行办法
  甘肃省资产评估协会
  2014年4月25日
  附件:
  甘肃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评级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资产评估机构做优做强、做精做专,合理竞争,健康发展,提升评估行业影响力,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负责组织全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评级工作。
  第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评级坚持客观、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评估机构综合评价评级每年进行一次。基准日为上年12月31日。
  第五条 经我省批准设立的评估机构(含分所),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外,均可参加综合评价评级: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未按时履行会员义务;
  (三)因故终止;
  (四)设立未满一年;
  (五)省评协认定不能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对综合评价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省评协对资产评估机构填列的信息进行抽查,若发现填列信息不实,责令限期整改,或通报批评。
  第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选取年业务收入指标(权重40%)、注册资产评估师数量指标(权重10%)、注册资产评估师年人均业务收入指标(权重10%)、注册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年限指标(权重3%)、人才培养指标(权重4%)、执业质量指标(权重25%)、行业贡献指标(权重8%)、处罚和惩戒指标等八个指标和权重项。采用平均值比较法计算单项指标得分:
  (一)年业务收入指标
  年业务收入是指中评协行业信息平台评价年度基准日记载的评估机构全部业务收入。
  年业务收入指标得分=评估机构年业务收入÷参评评估机构年业务收入平均值。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数量指标
  注册资产评估师数是指评估机构在中评协行业信息平台评价年度基准日记载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数量,并综合考虑资深会员数量、金牌会员数量、专业新锐人才数量和完成后续教育的情况。
  注册资产评估师数量指标得分=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数量÷ 参评评估机构中注册资产评估师数量平均值,其中,注册资产评估师数量=完成当年后续教育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数量+资深会员数量×3+金牌会员×2+专业新锐人才×2。
  (三)注册资产评估师年人均业务收入指标
  注册资产评估师年人均业务收入是指评估机构业务收入与评估机构在中评协行业信息平台评价年度基准日记载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数量的比值。
  注册资产评估师年人均业务收入指标得分=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年人均业务收入÷参评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年人均业务收入平均值。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年限指标
  注册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年限是指评估机构在中评协行业信息平台评价年度基准日记载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平均注册时间。
  注册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年限指标得分=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年限÷参评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年限平均值。
  (五)人才培养指标
  人才培养是指评估机构在评价年度内人才培养方面的投入和取得的成绩(详见附表1)。
  人才培养指标得分=评估机构人才培养得分÷参评评估机构人才培养得分平均值。
  (六)执业质量指标
  执业质量是指评估机构在评价年度执业质量检查整体评价情况。
  执业质量指标得分=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检查整体评价得分÷100,或未被列入检查的评估机构按列入检查评估机构的执业质量整体评价平均值÷100计算。
  (七)行业贡献指标
  行业贡献是指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价年度内参加中评协和地方协会组织的行业建设活动、受到表彰、担任理事等并发挥积极作用的情况(详见附表2、附表3)。
  行业贡献指标得分=评估机构行业贡献值÷参评评估机构中行业贡献值平均值。
  (八)处罚和惩戒指标,是指评价近三年内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
  处罚和惩戒指标为直接减分项,按照下列不同处罚和惩戒种类减分:
  1、资产评估机构暂停业务处罚及与其他处罚并处的减5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以上三项或者两项处罚并处减4分;公开谴责减3分;通报批评减2分;限期整改和警告减1分。
  2、注册资产评估师受到吊销证书或撤销会员资格减4分;公开谴责减3分;通报批评减2分;警告减1分。
  第八条 综合评价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评价得分 =年业务收入指标得分×W1+注册资产评估师数量指标得分× W2+ 注册资产评估师年人均业务收入指标得分× W3+注册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年限指标得分×W4 +人才培养指标得分×W5 + 行业贡献指标得分× W6+ 执业质量指标得分×W7 +处罚和惩戒指标为直接减分项(其中:W1 至W7 为对应指标的权重值)。
  第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级每年与综合评价相结合,同步开展。综合评级按综合评价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排名、分数相同时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评级。
  第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级分A、B、C三档,AAA级、AA级、A级、B级、C级共五级。
  AAA级:综合评价得分排前5名的资产评估机构。
  AA级:综合评价得分排6-15名的资产评估机构。
  A级:综合评价得分排16-30名的资产评估机构。
  B级:综合评价得分排31名以后的资产评估机构。
  C级:不符合《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规定设立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在评级期间内合并、分立的,可以合并、分立后的资产评估机构参加综合评价。
  合并、分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应提交省财政厅、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的证明、相关决议、协议等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综合评级评出后,在行业协会网站公示10天,无异议后,公布评级结果,省评协将对评级结果实行动态管理,并按照评级办法进行相应调级。
  第十三条 综合评级评定为AAA级的资产评估机构由省评协予以授牌,标示XXXX年度AAA级资产评估机构字样。
  省评协有权向社会公布资产评估机构的综合评级信息,也可以应资产评估机构或相关单位的要求,出具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级的证明。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相关附件:
附件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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