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4年度第一批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4-18
实施时间: 2014-5-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300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度第一批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豫国税公告[2014]3号),自2014年5月1日起,我省从事谷物磨制、棉初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3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豫国税公告[2014]3号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于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附件1),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原则上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转出完毕,形成应纳税款的缴纳入库。纳税人如选择分期转出缴纳,应将应转出额、每期转出额报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对因转出进项税额形成的应纳税额较大、2014年12月31日前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经省辖市国税局批准可分期转出,具体转出完成时限由省辖市国税局决定,但最迟不得晚于2015年6月30日。
  主管国税机关应做好此类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审核及转出工作,加强进项税转出数额的核算和申报管理,辅导试点纳税人做好截至2014年4月30日的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的帐实核对、登记和确认工作,按要求对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二、试点纳税人利用豫国税公告[2014]3号第二条规定的农产品生产未公告统一扣除标准的其他产品,或利用豫国税公告[2014]3号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农产品生产其他产品的,应填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申请核定表》(附件2),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提出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申请,由省国家税务局根据财税[2012]38号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审批后的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仅适用于该纳税人。
  三、试点纳税人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后,有关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问题按税务总局公告[2012]35号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执行。主管国税机关应辅导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填写申报表,正确计算和申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根据财税[2012]38号文件“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的规定,结合此次扩大试点行业实际,试点纳税人生产豫国税公告[2014]3号第二条规定主产品的同时生产多种副产品的,以主产品销售数量和扣除标准计算农产品耗用数量和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销售副产品不计算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试点纳税人认为前述规定不符合其实际的,可以根据财税[2012]38号文件规定,在确保农产品进项税额不重复抵扣的前提下提出合理分配计算方法,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执行。
  五、本公告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2.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申请核定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4月18日

相关附件:
附件1-2.doc    
修正:

上述法规第一条第一款因如下原因被修订:
发文标题: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规范性文件有关内容修订情况的公告
发文文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发文部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5-11-30
实施时间:2015-11-30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 2022/12/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 京国税函[2005] 2005/8/5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交通委员 沪发改经贸[201 2015/3/16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 鲁财税[2012]90 2012/10/30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重庆市国家税务 2012/7/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2015年第2批农产品试点纳税人增 粤国税函[2015] 2015/12/30
关于2016年度自新西兰进口有关农产品数量和2017年度进口 海关总署公告20 2016/12/14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棉纺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 广西壮族自治区 2017/8/1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坚果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 广西壮族自治区 2017/10/1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 201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