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财政补贴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做好2014年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农办财[2014]30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部
发文时间: 2014-4-18
实施时间: 2014-4-18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55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有关省(自治区)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财务局:
  为改善我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条件,减少产后损失,均衡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中央财政安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支持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建设。为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原则
  围绕“增加供给、均衡上市、稳定价格、提高质量、保证加工、促进增收”的目标,加快推进主要农产品储藏、保鲜、烘干等初加工设施建设。
  (一)突出扶持重点。以马铃薯主产区为重点兼顾果蔬优势产区,实施区域和对象要向现代农业示范区、新型经营主体倾斜,推进集中连片建设。
  (二)农民为主建设。政府部门主要通过资金补助、技术指导和培训服务等措施,鼓励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出资出劳,自主建设初加工设施,不搞包办代替。
  (三)阳光规范操作。推进项目管理全程公开,简化程序,方便群众。政策内容、资金分配、受益主体确认以及项目验收等环节公开透明,相关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实施内容
  (一)补助范围。2014年新建的马铃薯贮藏窖、果蔬保鲜库和烘干设施。
  (二)补助对象。承担项目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每个专业合作社补助数量不超过5座,每个农户补助数量不超过2座。
  (三)补助标准。中央财政资金对纳入目录的各类设施实行全国统一定额补助(补助设施目录及标准见附件1)。
  (四)补助方式。采取“先建后补”方式。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并获得批准建设完成的初加工设施,经县级农业、财政等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县级财政部门向实施对象兑现补助资金。
  三、组织管理
  省级农业、财政部门要依据本通知要求,制定本省(区、兵团)项目实施方案(样式见附件2),并于5月16日前联合上报农业部、财政部(各一式二份)审核;农业部商财政部及时将审核意见反馈各省;省级农业、财政部门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及时下发县级部门实施。项目实行两次公示制,分别在建设主体确定和补助资金拨付环节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项目实施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户自愿提出建设申请(申请表格式参见附件3)。如果申请者较多,所需资金超过预算额度,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农民认可的方式,合理确定补助对象。
  在农业部、财政部指导下,省级农业、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负总责。各省农业、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强化组织领导,细化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要求,落实管理责任,并于12月15日前将政策年度实施总结报告报送农业部和财政部。县级农业、财政部门具体做好项目实施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先审批后建设、先告知农民验收程序和验收指标再开工建设、两次公示、两次管理信息录入(补助设施审批信息和验收信息分别在审批和验收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录入农业部“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补助政策管理信息系统”)等制度,抓紧组织项目审批、技术指导、项目验收、资金拨付等工作,加强项目申请、审核、结算等档案的信息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操作过程的透明度。设施建设完成后,应早验收、早兑付,缓解农民资金压力。
  四、监管要求
  (一)加强资金监管。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拨付补助资金。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地应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以保证政策宣传、本地化设计、技术指导与培训、检查验收等工作的顺利开展。严禁将中央补助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二)合理安排项目。各地要依据本通知有关规定,合理确定项目实施区域和建设规模。项目实施县原则上要相对集中、持续建设,确需调整的,要根据主导产业突出、农民需求旺盛、政府重视支持、部门工作扎实、技术服务有力等条件选择新增项目实施县。
  (三)强化技术服务。通过建立项目示范点、树立典型和样板、编写简明实用技术手册等,提高农民应知应会能力和产地初加工技术水平。坚持建管用并举,围绕设施建设、使用、维护等开展专业化、全程化、一体化服务,对已建成的设施要加强监管和维护,努力确保当年建设,当年使用,当年见效。要积极推动设施的综合利用,结合当地实际研究适合不同产品和季节特点的储藏加工技术,实现“一库多用”、“一窖多用”和“一房多用”,切实提高设施使用效率。
  (四)严格工作纪律。农业部、财政部将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特别是对倒卖补助指标、套取补助资金、搭车收费等严重违规行为,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厉惩处,绝不姑息。对发生问题的县,要严格查明情况,并通报全国农业、财政系统,同时抄送所在地纪检监察部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大力宣传引导。各地应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补助政策建设成效、做法经验、技术要点等内容,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促进补助政策高效、规范、廉洁实施。
  (六)规范设施标识。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设施实行全国统一标识,该标识应悬挂或喷涂于设施的醒目位置。补助设施验收合格后,由县级农业部门统一编号。编号规则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6位数字)”+“设施类别代码(3位数字)”+“设施自然编号(5位数字)”。其中设施类别代码由农业部统一制定(见附表1),自然编号以县为单位从00001排起。例如:河北省张北县补助建设的第45座20吨贮藏窖,编号为13072200300045。上年已实施项目县,自然编号应在原有排序基础上累加。
  附件:(略)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2014年4月1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 京国税发[2006] 2006/8/11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和废旧物资发票式样的函 琼国税发[2004] 2004/9/22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农产品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 云国税函[2003] 2003/8/6
关于开展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示范工作的通知 2016/8/16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推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办法 武政规[2017]18 2018/7/4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肠衣加工等行业实行农 河北省国家税务 2015/4/1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 甘国税发[2008] 2008/12/8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的意见 鲁政办字[2015] 2015/5/8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重庆市国家税务 2018/2/1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主席令13届第12 202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