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养老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府厅字[2014]22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2-24
实施时间: 2014-1-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505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驻赣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适应全国统筹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精神,借鉴外省做法,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一)本《通知》适用于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城镇各类企业、改制事业单位、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等),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不适用本《通知》实施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二)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垦办、省外事侨务办《关于江西省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劳社养[2003]55号)参保的国有农垦企业及其职工仍按原办法执行。
  二、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缴费比例为28%,其中单位20%,个人8%。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20%。
  (二)参保人员(含用人单位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下同)核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采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统一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用人单位的月缴费基数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确定,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参保职工月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按本单位参保职工月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四)职工的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月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月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三、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政策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一)计发基本养老金时采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统一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参保人员1995年10月1日以后实际缴费年限期间的当年缴费工资指数,按当年职工本人月缴费基数与当年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计算。
  从1995年10月1日起至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实际缴费年限全部计算缴费工资指数。
  按规定一次性补缴期间的指数,按办理补缴手续时的补缴基数与办理补缴手续时规定核定缴费基数年度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计算。
  (三)1995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其视同缴费年限本人缴费工资指数,1992年10月1日至1995年9月30日缴费工资指数,每年按当年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当年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1992年9月30日前全部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工资指数,每年按1.0计算。
  (四)1995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退休后,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平均数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计算公式为: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存储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计算公式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五)1995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本《通知》实施后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在按上述办法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1995年9月30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和计发系数的连乘积,计发系数为1.1%。视同缴费年限为1995年9月30日前按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参保人员1995年9月30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1.1%
  (六)为使按本《通知》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以下简称“新办法”)与原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以下简称“老办法”)平稳过渡,设置五年过渡期(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以下简称“待遇差”),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中,2014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90%;2015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70%;2016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50%;2017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30%;2018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10%。2019年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待遇差。
  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采取逐年增加支付比例的办法解决,并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中,2014年退休的,支付高出部分的30%;2015年退休的,支付高出部分的50%;2016年退休的,支付高出部分的70%;2017年退休的,支付高出部分的80%;2018年退休的,支付高出部分的90%;2019年以后退休的,高出部分全额支付。
  四、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相关问题的 冀政函[2014]88 2014/7/31
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04] 黑龙江省人民政 2004/12/24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 湘政办发[2007] 2007/1/10
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陕西省人民代表 1998/8/22
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 1998/8/1
关于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 人社部发[2009] 2009/1/1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 辽政发[2009]25 2009/10/20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 粤人社发[2019] 2019/6/10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辽政发[1997]41 1998/1/1
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修正] 黑龙江省人民政 200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