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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库[2010]1096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12-22
实施时间: 2010-12-22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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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不含大连)、绥中县财政局:
  现将《辽宁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辽宁省财政厅文件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辽宁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资金(以下简称化债资金)支付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农改〔2009〕2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6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8〕28号)等有关政策要求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是指2005年12月31日前为发展农村义务教育而发生的用于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与学校建设维护直接相关的债务,包括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和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化债资金范围,包括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由中央及省财政安排的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省以上财政化债补助资金)和由市以下财政部门筹集的化债资金。
  第三条 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在省级审计认定各县(市、区,以下简称为县)及相关单位上报的债务额以后,确定总体化债规划和年度化债计划,并将年度化债计划分解到县及相关单位,落实各县化债资金的省、市、县分担比例。
  第四条 化债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坚持资金直达、操作规范、信息透明、监控有力的原则,并按照县级统筹管理方式,确定资金支付流程。
  第五条 各级财政安排和筹集的化债资金归集到县级财政,并通过县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特设专户(以下简称特设专户)统一支付到债权人账户。
  (一)省以上财政化债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国库部门)根据省级化债资金预算文件,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指令,通过省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零余额账户(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特设专户。
  (二)市级筹集的化债资金,由市级财政(国库部门)根据市级化债资金预算文件,通过市级财政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特设专户。
  (三)县级筹集的化债资金,以及以其他方式筹集的化债资金,均由县级财政(国库部门)及时拨付到县级财政特设专户。
  (四)债权人应当持有效证件并提供本人账户,向县级偿债主管部门提交偿债申请。县级偿债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债权人资格及其申请偿债金额,并将审核后的债权人申请送县级财政(国库部门)。县级财政(国库部门)审核无误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指令,通过县级财政特设专户将各级财政安排和筹集的化债资金,直接支付到债权人账户。
  第六条 财政部通过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对化债资金支付情况进行动态监控。
  (一)财政部(国库司)根据动态监控信息,对化债资金国库集中支付进行监控管理。
  (二)省级财政(国库部门)和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应当在省以上财政化债补助资金预算文件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将预算文件(纸质或电子)分别报送财政部(国库司)和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省、市、县财政(国库部门)签发财政直接支付指令时,应当载明以下信息:中央专项资金预算文号及省级分解预算文号(由省级财政国库部门填写,市、县财政国库部门不予填写)、专项资金项目名称、签发时间、付款人、付款人账号、付款人开户银行、具体用途、预算科目编码、预算科目名称、支付金额、收款人名称、收款人账号、收款人开户银行。
  第七条 化债资金国库集中支付使用的有关凭证及会计核算管理,分别参照《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省以上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库〔2006〕377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库〔2006〕465号)执行。
  第八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零余额账户与同级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之间的资金清算及市、县财政特设专户与同级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之间的资金调度,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尚未开设特设专户的市、县(区),应当参照《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省以上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库〔2006〕377号)关于特设专户的有关要求,办理账户开设和信息备案手续。
  第九条 省直属和市直属单位的化债资金分别由省、市本级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直接支付到债权人账户。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化债资金支付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资金。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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