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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采[2010]720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8-17
实施时间: 2010-8-17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17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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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省政府采购中心:
  现将《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七日
  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促进政府采购供应商依法诚实经营和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发布使用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范围内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四条 建立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并相应建立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库(以下简称供应商库),凡是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供应商,均可通过辽宁省政府采购网(网址:www.ccgp-liaoning.gov.cn)办理信息登记。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供应商库的建立及供应商登记信息的核对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进行诚信记录。
  第六条 参加本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在辽宁省政府采购网上完成信息登记手续,并通过省财政厅对登记信息的核对。未登记的供应商,可以先获取采购文件,再补办登记手续,但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完成登记手续。
  第七条 在本省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时,全省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政府集中采购部门和经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使用本供应商库,并及时反馈使用情况。
  第二章 供应商资格信息登记
  第八条 进入供应商库的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供应商申请进入供应商库,须登陆辽宁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在线注册,并填写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机构类型、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期、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联系人等基本信息;同时提供加盖公章的以下资料,报送省财政厅:
  (一)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三)开户银行出具资信证明的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税务机关出具完税凭证的复印件;
  (五)提出申请的上一季度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凭证的复印件;
  (六)提出申请的上一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复印件;
  (七)属于工程类供应商需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复印件;其他供应商如果有业务资质证书、ISO9000系列质量认证证书、品牌授权代理证书、产品环保体系认证证书、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生产许可证需提供复印件。
  (八)公司简介(含机构设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售后服务人员名单等)和公司生产经营的主要产品及服务项目目录。
  供应商应对所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 省财政厅通过网络受理供应商的资格登记申请后,按照先后顺序,分批进行审核,并在辽宁省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天。公告期满后即予以入库,并将入库信息反馈给供应商。
  第十一条 入库供应商所有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时,应于10日内在辽宁省政府采购网上办理供应商资料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供应商可提前一个月申请退出供应商库,届时在辽宁省政府采购网上办理供应商资格注销。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尚未结束前提出退出供应商库,其参加的政府采购项目的下一阶段活动将自动取消其资格。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将不定期对供应商提供的资料进行抽查,如发现提供虚假资料或资料变更未及时办理资料变更手续的可禁止其一至三年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情节严重者直接取消其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每年定期对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资格进行检查。检查时,供应商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
  (三)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凭证;
  (四)企业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
  (五)属于工程类供应商需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其他供应商如果有业务资质证书、ISO9000系列质量认证证书、品牌授权代理证书、产品环保体系认证证书、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生产许可证。
  凡拒绝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供应商,将注销供应商入库资格。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每年定期将供应商名单提交到司法检查部门,对行贿犯罪档案记录在案的供应商,将注销供应商入库资格。
  第十六条 供应商库依据行业和主营产品类别分类建立,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 供应商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入库供应商享有以下权利:
  (一)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依法享有平等参与、公平交易、质疑和投诉等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
  (二)获取供应商编号、用户名,浏览有关信息,发布相关商品,参与全省政府采购活动;
  (三)可向财政部门客观、真实地反应政府采购情况,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在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后,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15日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供应商除享有本办法第十七条各项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条件:
  (一)可在辽宁省政府采购网上与采购人就货物及服务采购直接进行网上直选、议价及竞价。
  (二)可直接在辽宁省政府采购网上与采购人签订电子采购合同。
  第十九条 入库供应商应承担的义务:
  (一)对获取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二)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对政府采购有关事宜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三)中标(成交)后,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
  (五)为采购人提供符合规定质量的货物、工程和优质的服务;
  (六)按本文件规定办理登记、确认、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及时在辽宁省政府采购网上修改相关资料,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供应商诚信档案及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在供应商库中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记录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诚信状况,并作为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选择供应商的重要依据,供应商诚信档案记录的内容包括:
  (一)供应商积极响应政府采购的情况,包括参加各种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表现,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供应商还包括参加网上直选、议价及竞价的次数和表现。
  (二)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行为规范,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三)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状况,是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否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处罚决定,同时将情况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核准后,记入不良行为名单,记录在诚信档案中并在“辽宁省政府采购网”上公示。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七)开标后擅自撤销投标,影响招标继续进行的;
  (八)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走私物品的;
  (九)中标(成交)后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不依法履行采购合同的;
  (十)拒绝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售后服务,给采购人造成损害的;
  (十一)不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和注销手续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二)拒绝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十三)省财政厅认定的其他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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