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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编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企[2010]991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11-24
实施时间: 2010-11-24
法规类型: 企业年度财会决算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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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不含大连)、省直有关单位、企业集团公司:
  为做好2010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编制工作,掌握2010年全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等单位的财务经营状况,现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2010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财企〔2010〕22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企业财务会计决算编报组织工作
  各地区及各企业负责人要高度重视企业年度财务会计决算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各项财政政策、税收政策及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认真组织实施,按时完成上报任务,确保决算数据完整、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和成果,为各级政府决策和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提供可靠的财务信息资料。
  二、关于汇编企业户数
  (一)2010年度全省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汇编户数,本着从实际出发,不重不漏的原则确定。凡是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能够独立编制完整会计报表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企业所属事业单位都纳入编报范围。
  (二)企业实行产权转让,其法人资格取消的,不纳入汇编范围;转让部分产权,企业法人资格仍保留的,继续作为一户企业进行汇总。产权转让时限以2010年12月31日以前发文为准。
  (三)国有中小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出售以及租赁、承包等形式改制,其国有性质改变的,不包括在汇编户数之中;国有性质没有改变的,则应包括在汇编企业范围内。
  (四)关停、破产企业在取得政府的正式批准文件后,不包括在汇编企业户数之中。
  (五)填报级次应与上年一致,不能随意变更。大型企业填报到第三级,中小型企业填报到第二级。
  (六)各市汇编企业户数与上年末对比有变动的,应说明企业汇编户数增减原因。
  三、企业财务决算数据确定
  由于部分企业集团中有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披露信息时间与其集团公司上报企业财务决算时间不一致,集团公司在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决算以后,如上市公司数据还有调整,集团公司应将调整后数据在自上市公司披露时间起三天内上报财政部门,三天内没再上报新数据视同集团公司认可以前上报决算数据。
  四、认真执行财务税收规章制度
  各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财务会计制度,以已实施的和2010年新出台的财务会计政策作为编报企业财务决算参考依据。
  (一)关于企业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费用财务问题的规定
  关于企业石油、天然气和电力、电信、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费用财务管理问题,应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费用财务问题的通知》(财企〔2010〕290号)规定执行。
  1、企业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范围:
  (1)油气集输处理设施、输油气管线、储油气设施等用于石油、天然气、成品油运输和储存的设备设施;
  (2)输电线路、变电设备、配电线路及设备、用电计量设备、电力调度设施等用于电力传输供应的设备设施;
  (3)公用电信网的架空线路、埋设线路、无线设备等实现电信功能的设备设施;
  (4)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专用传输设施、监测设施及其附属设备等实现广播电视功能的设备设施。
  2、企业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费用使用范围:
  (1)防火灾、防盗抢、防破坏等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技术的折旧、摊销、维护、损毁支出;
  (2)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的经费支出;
  (3)协同地方政府、公安机关开展“联防、群防”工作,组建、聘用兼职、专职的群防队伍或者购买专业保安服务的经费支出;
  (4)为参加“联防、群防”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外部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支出;
  (5)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保险费支出以及巡护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支出;
  (6)开展安全保护宣传活动和安全保护专业培训的经费支出;
  (7)安全保护业务外包支出;
  (8)与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3、企业发生的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费用,应当设立专门账户归集核算。具体要求:
  (1)企业已按照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的,对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应当在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2)企业内部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专业培训支出,据实作为安全保护费用,并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3)企业内部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工资、福利支出,据实作为安全保护费用,并纳入企业工资计划、职工福利费管理。4、企业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安全保护标准,购建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的投资预算应当安排配套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技术支出。
  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运营后,企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安全保护需要、与地方政府和公安机关协同安保的情况,确定所需的安全保护费用,并纳入企业财务预算管理,确保安全保护资金落实到位。
  5、企业应当制定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费用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开支范围、审批程序、监督检查等要求,规范财务管理。
  (二)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
  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问题的明确规定,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执行。
  1、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2、关于出典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3、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4、关于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企业年度报表审计有关规定
  各企业要严格遵守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辽财企〔2004〕33号)规定,继续按照上年有关规定执行,加强决算审计工作和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 审计工作管理实行备案制
  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企业可自愿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年终决算审计工作。企业通常在每年10月10日-31日期间向财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其中:地方管理企业向地方同级财政部门企业管理机构备案;尚未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企业,由政府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2010年省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备案应在2011年1月10日以前完成,由企业按规定将有关材料及时报送省财政厅(企业处)。
  企业向财政部门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说明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选择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约定的审计范围、审计委托方式、审计付费标准等情况,并填报《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备案表》。
  财政部门要认真审阅企业提供的备案材料,按照财政部门抽查年度企业财务决算质量的报告,对出具审计报告质量存在问题的,建议企业及时更换中介机构。
  (二)对企业财务决算质量实行抽查制
  各级财政部门对企业备案的资料和报送的年度会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要进行认真审核,每年应对企业委托中介机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情况进行抽查。对各级财政部门组织抽查发现的出具审计报告质量较差的,应取消该审计报告,责令企业重新实施审计,并在财政部门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工作。
  (三)对中介机构使用实行准入制
  为提高审计报告质量,提高中介机构的执业水平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心,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把关,对抽查的中介机构审计报告质量进行公告。对抽查审计报告中发现弄虚作假、披露不完整等问题,取消该中介机构企业财务决算审计资格,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六、做好决算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各市财政局负责上报2010年本地区汇总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报说明、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年度间主要指标变动表,按以上顺序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并加盖本市财政局公章;汇总和全部基层分户电子数据、汇总的财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电子文档;对本地区审计报告的总体意见。以上材料上报时间为2011年3月10日前。
  (二)省直部门或企业集团上报汇总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大中型企业需提供的会计报表附注、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表,按以上顺序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合并报表及全部基层企业分户电子数据、财务情况说明书及会计报表附注电子文档,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以上材料上报时间为2011年2月25日前。
  (三)各级财政部门在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做好报表数据分析工作,并于2011年3月3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分析报告上报省财政厅。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核国有粮食企业年度决算,如实反映当年经营成果。2010年各市国有粮食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汇总数据需经省财政厅流通处审核同意后,报各市企业(科)处汇总。
  (五)省财政厅对各市财政局及省直企业上报的年度财务决算数据及决算分析材料进行考核评比。对审核、汇总会计决算数据差错多、上报材料不完整等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对决算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通报表彰。
  (六)省财政厅在2011年6-8月份对省直企业上报的年度财务决算数据进行抽查,并将抽查企业财务决算质量和审计报告质量予以通报,作为各单位年终决算评先和下一年选用中介机构的重要依据。
  (七)各市财政局汇总本地区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数据后,在上报省财政厅时,抄送当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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