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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资[2010]893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10-20
实施时间: 2011-1-1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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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部门:
  现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鼓励单位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单位包括省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省级财政全额预算拨款、财政部分补助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第三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原则:
  (一)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应坚持国家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与综合预算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二)坚持在保证本单位职责履行和事业正常发展前提下,积极鼓励科学有效利用闲置资产,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能的原则;
  (三)充分调动行政事业单位积极性,实施规范化管理,经营性资产收入优先保证单位合理需求的原则;
  (四)实施动态管理,将经营性资产与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机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监督本部门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的缴纳工作;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实施专项管理,并负责本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收入的收缴工作,保障本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将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不包括事业单位将固定资产、货币资金、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以入股、合资、合作、联营等方式对外投资。
  第六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用于出租、出借的,应当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备案,没有行政主管部门的,直接报省财政厅备案,并附送有效的出租、出借合同。
  第七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要依据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避免国有资产低效运转和闲置浪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原则上应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合理确定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收入。
  第八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用于经营的国有资产,应当在本单位会计账簿中设立辅助账目,记录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运营状况,同时将资产变动等相关信息录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便查验。
  第九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收入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综合预算管理下的一事一议政策,资产经营收入留用部分可以作为单位机动经费,补充公用经费不足。
  (一)省级行政单位和全部补助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收入实行核定基数、分类分档分成的办法。
  1.单位在编人员50人(含50人)以内的,国有资产经营收入额20万元以下的,所得收入全部用于本单位;超出20万元至80万元部分,实行财政与单位3:7分成,即70%留用于单位;超出80万元以上部分,实行财政与单位5:5分成,即50%留用于单位。
  2.单位在编人员50人至100人(含100人)的,国有资产经营收入额30万元以下的,所得收入全部用于本单位;超出3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实行财政与单位3:7分成,即70%留用于单位;超出100万以上部分,实行财政与单位5:5分成,即50%留用于单位。
  3.单位在编人员100人以上的,国有资产经营收入额50万元以下的,所得收入全部用于本单位;超出50万元至130万元部分,实行财政与单位3:7分成,即70%留用于单位;超出130万部分,实行财政与单位5:5分成,即50%留用于单位。
  (二)省级财政部分补助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所得国有资产经营收入应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核算,实行收支规范管理,省财政不实行分成政策。
  第十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政策规定,按照辽宁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要求,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填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非税收入收缴信息系统将资产经营收入全额缴入“辽宁省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并由财政部门缴入省国库;未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填制“一般缴款书”直接将资产经营收入全额缴入省国库。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为确保各单位能够及时使用经营收入分成部分,对于各单位上缴的收入,由财政厅各相关部门预算管理处根据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的申请,结合年初预算和国库处提供的各单位在预算算执行中实际上缴专户或国库的经营收入数据,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分成政策和比例,及时对各单位下达支出指标文件。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未经合规程序,擅自将国有资产用于经营的;没有依据有关规定将国有资产经营收入上缴财政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监督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活动监督管理不力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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