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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2010年度辽宁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受理及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会[2010]916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10-28
实施时间: 2010-10-28
法规类型: 高级会计职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277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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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省属有关企业集团公司,中直驻辽有关单位,省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
  为了全面做好2010年我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按照《关于2010年度辽宁省高级会计师考评结合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会〔2010〕495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经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从11月1日开始2010年度辽宁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工作。现将申报受理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受理及审核对象
  根据辽财会〔2010〕495号文件规定,参加全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申报人员的材料,需由所在单位统一报送。取得2008、2009、2010年度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或通过2010年辽宁省省级评审使用标准,且符合辽财会〔2010〕495号文件规定的申报条件的人员,须在11月1日8:00—11月10日24:00期间完成辽宁会计网网上申报,按要求打印和装订全部申报材料后,由所在单位负责统一报送有关部门(即本通知中明确的各申报受理及审核部门)。
  辽宁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高评办”)只接收各申报受理及审核部门报送的、经过审核的申报材料,不接收任何个人报送的申报材料。
  二、申报受理及审核部门
  申报受理及审核部门是指负责受理、审核申报材料的有关部门及单位,包括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级财政部门、省直有关部门、省属有关企业集团公司、中直驻辽有关单位、省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省人才中心。其中:
  (一)市级(含市)以下单位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按照属地原则,经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统一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
  (二)省直企事业单位及需委托地方评审的驻辽中直单位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向高评办报送。
  (三)省国资委及省煤管局管理的企业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经一级企业集团公司审核后,统一向高评办报送。
  (四)会计中介机构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经省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省人才中心审核后,由省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统一向高评办报送。
  三、申报受理及审核工作要求
  上述各有关部门及单位要高度重视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材料的申报受理及审核工作,严格按照辽财会〔2010〕495号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认真、细致、全面地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对手续不全、材料未装订成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受理。
  审核的具体事项包括:
  (一)审核《评定表》
  1.《评定表》一式3份是否打印齐全;
  2.表中项目填列是否齐全,是否与所附的原件、复印件及证明材料等内容相一致;
  3.申报人是否在《诚信承诺》上签名;
  4.所在单位、市人事部门或主管部门是否签章。
  (二)审核《推荐表》
  1.《推荐表》填列是否齐全;
  2.是否有两位推荐人的推荐意见和签名;
  3.是否附有两位推荐人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4.是否有单位的推荐意见和公章。
  (三)审核学历资历
  1.学历资历相关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是否一致;
  2.复印件是否齐全:①身份证;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③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④专业技术资格证书;⑤任职文件或单位证明;⑥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⑦外语合格证书;⑧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⑨近三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证书,或参加继续教育的培训证明;⑩其他资格证书(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注册税务师、律师、工程造价师、咨询师、土地估价师、房产估价师等)。
  3.是否具备申报资格;
  4.是否符合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及水平考试的免试条件。
  (四)审核相关业绩材料
  1.工作业绩及成果是否是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后取得的;集体获奖项目是否提供了个人参与项目程度证明。
  2.有关部门对工作业绩及成果的证明是否有出证单位公章。
  3.材料中提供的个人主持或参与制定本单位会计规范、制度办法、方案、调研报告和可行性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和分析报告等佐证,是否注明个人参与程度并加盖单位公章。如果原单位已经撤销,佐证需由撤销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并在佐证上加盖公章和注明个人参与程度。
  (五)审核论文或著作
  1.论文或著作是否符合规定篇目要求。
  (1)论文:于不同期刊、不同年度以第一作者或个人名义公开发表会计专业论文3篇(每篇不少于3000字)以上。
  (2)著作:①本人独自在经国家或省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出版机构出版财务会计专业著作(或译著)1本以上;②与他人联合在经国家或省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出版机构出版财务会计学术专著(或教材),其中个人独自撰写10万字以上。
  2.论文是否在经国家或省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国家或省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公开发行学术期刊,指、ISSN等刊号期刊。港、澳、台期刊必须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批准的发行刊号,在中国报刊网上具有详细资料记载,并可进行编目查询。
  3.论文或著作是否在获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后撰写。
  4.未注明作者所撰写、翻译章节的著作(译著或教材),须由主编或出版社出具撰写(翻译)分工证明,并加盖公章。
  5.论文或著作的封面、目录、文章内容是否复印齐全。
  四、申报材料上报要求
  上述各申报受理及审核部门和单位,对于审核后符合条件和要求的申报材料,要出具《关于报送2010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人员评审材料的承诺函》(见附件1)和《2010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初审通过人员汇总表》(见附件2),于2010年11月15-16日报送到高评办。同时,要将《2010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初审通过人员汇总表》以电子邮件发送至lnzy2009@。联系电话:22834121。
  附件:1.关于报送2010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人员评审材料的承诺函
  2.2010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初审通过人员汇总表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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