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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设立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非[2010]927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0-11-9
实施时间: 2010-11-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08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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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交通厅,各市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39号)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设立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对象及范围:省内参加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具体包括: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
  二、执收单位: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三、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费征收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四、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费收入实行“就地缴库”方式。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取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费时,将考务费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考试费收入按照省、市2:8的比例分别缴入省、市国库。
  五、按照《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00号令)规定,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非税收入,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支出通过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核拨,用于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经费支出。
  六、执收单位应分别到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办理《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财政票据。
  七、执收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八、设立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费后,原“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岗位考试费”中的从业人员不再包括旅客运输驾驶员、货物运输驾驶员、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
  附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财非〔2010〕927号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物价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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