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收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岗位考试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非[2010]928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0-11-9
实施时间: 2010-10-1
失效时间: 2012-9-3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68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交通厅:
  《关于申请继续收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考试费立项的函》(辽交运〔2010〕16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同意继续收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岗位考试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对象及范围:省内参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不包括旅客运输驾驶员、货物运输驾驶员、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
  二、执收单位: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三、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四、按照《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00号令)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岗位考试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非税收入,收入按照省、市2:8分成比例,分别缴入省、市国库,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核拨。
  五、执收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分别到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办理《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监制)的财政票据。
  六、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年,即自2010年10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到期如需延期收费,请于本执行期终止前6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重新审批。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物价局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经济专业等14 闽价费[2015]31 2015/9/8
关于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2001]20 2001/10/25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审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试收费标准 辽价函[2014]92 2014/6/18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辽价函[2013] 8 2013/6/26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助理社会工作师和 闽价费[2010]43 2011/1/1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 辽价函[2011]14 2011/12/6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 辽价函[2013]82 2013/6/26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 闽价费[2009]36 2009/10/1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机动车教练员职业技能 闽价费[2013]36 2013/9/12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计算机技术与软件 闽价费[2014]19 2014/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