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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设备购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经[2010]689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8-2
实施时间: 2010-8-2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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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建委(局):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09〕16号)精神,我们制定了《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设备购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
  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设备购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全省建筑业企业发展,省政府决定设立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设备购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发挥其引导扶持作用,支持我省地方建筑业企业设备购置更新。为做好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设备购置贷款”是指企业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取得的专项用于设备购置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贴息资金”是指省本级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企业设备购置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四条 贴息资金是引导性资金,通过贴息方式吸引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加大对企业设备购置资金投入力度,为企业做大做强创造条件。
  第二章 贴息资金的安排原则
  第五条 有利于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改善生产工艺,增强企业竞争力。
  第六条 有利于节能降耗、减少污染、保护环境,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有利于拉动地区经济发展,购置地产设备,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第三章 贴息的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 申请贴息资金的企业必须是在辽宁省内注册的特级或一级企业,且购置的是本办法所附设备清单中的设备。
  第九条 申请贴息资金的企业必须是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
  第十条 申请贴息资金的企业必须是企业管理和经济效益良好、不拖欠各级财政性资金及应缴税金、不拖欠职工工资及按时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第十一条 当年已享受各级财政其他贴息资金支持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本贴息资金。
  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申报和审核
  第十二条 符合贴息条件的企业于每月1日-10日向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申请贴息报告。主要说明购置设备简介及设备购置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效果;
  2.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1);
  3.企业主要财务指标情况表(附件2);
  4.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意向书等资金落实凭证;
  6.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上年度评定的企业信用等级证书。
  省属企业直接将以上资料报送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
  第十三条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于每月11日-20日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企业报送的贴息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联合行文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并随文上报两套审核材料。
  第十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接到各市联合上报的文件及审核材料后,聘请相关专家对企业设备购置项目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及企业发展现状确定贴息企业,联合下发企业设备购置贷款贴息计划。
  第十六条 企业依据贴息计划与相关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沟通,落实设备购置所需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购置地产设备按银行现行贷款利率全额贴息;购置省外设备按银行现行贷款利率50%贴息。
  第十七条 企业须在计划有效期内及时办理申请拨付贴息资金的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将取消其贴息资格。
  第五章 贴息资金的核定与拨付
  第十八条 列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企业设备购置贷款贴息计划的企业,在贴息计划有效期内足额落实设备购置所需贷款后,需向所在市财政局提交如下资料,申请拨付贴息资金(省属企业直接报送至省财政厅)。
  1.贴息资金申请报告;
  2.企业设备购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附件3);
  3.贷款合同及贷款进账凭证;
  4.贷款银行提供的贷款用途说明;
  5.企业不拖欠各项保险说明(保险收缴机构出具);
  6.企业不拖欠各项税费说明(税费收缴机构出具);
  7.购置设备的发票、验收单等已购设备凭证。
  省属企业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贷款收息账户开户凭证原件。若贷款银行与收息银行有隶属关系,需同时提供银行盖章的机构隶属关系文件。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按照规定,对企业上报的资料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在审核通过的 “企业设备购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上加盖公章,与其他申报材料一并上报省财政厅进行复核。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将核定的贴息资金一次性拨付给企业所在市财政局,省属企业直接拨付到企业贷款收息账户。
  企业在贷款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财政部门将终止贴息。
  1.设备购置项目中止;
  2.企业将贷款转作他用;
  3.企业提前归还贷款。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设备购置企业实行法人代表责任制,企业法人代表对资金使用承担管理责任,要定期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设备购置运行及银行贷款归还情况。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定期对享受贴息资金支持的企业进行跟踪检查,及时掌握企业设备购置的进展情况。对检查中发现违规、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将全额追回已拨付的贴息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将建筑业企业设备购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纳入绩效评价范围。享受设备购置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企业有义务配合财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财政贴息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09年7月15日联合印发的《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设备购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辽财经〔2009〕48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各自分工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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