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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有关工作程序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债[2010]69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1-25
实施时间: 2010-1-25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279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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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不含大连):
  为进一步规范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有关工作程序,加大市级财政部门对本地区国外贷款项目的管理力度,提高工作效率,按照财政部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规范管理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访华团组,加大各市财政部门对贷款项目管理工作的参与程度
  经财政部与国际金融组织商洽,今后国际金融组织将每月向财政部报送下两个月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访华团组计划。国际金融组织在向财政部报送该计划前,其项目经理就相关工作安排事项,需事先征得省级财政部门的同意。对此,我厅将根据项目的特点做出如下安排:一是如果访华团组考察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仅涉及一个城市,我厅将首先征得该市财政局对访华团组相关工作安排的意见,再对其项目经理予以答复;二是如果访华团组考察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城市,为提高工作效率,我厅在综合考虑各项目市财政局意见的基础上,直接回复其项目经理,同时,通知各项目市财政局。
  二、规范工作程序,禁止各地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越级与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部门(均含其驻中国办事结构)直接接洽
  按照工作程序和主权外债的管理要求,财政部代表国家同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部门开展对外工作。对于省级和省级以下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需要与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部门开展工作,均应该逐级上报至财政部,通过财政部与相关贷款机构开展对外工作。各地要严格按工作程序开展对外工作,严禁各地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和项目单位越级与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部门直接接洽。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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