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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服务业委员会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大汽车下乡政策实施力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流[2009]410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辽宁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9-6-25
实施时间: 2009-6-25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2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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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不含大连)财政局、物价局、经委、公安局、商业局(委)、工商局、质监局:
  为进一步做好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完善相关政策,规范工作流程,现将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大汽车下乡政策实施力度的通知》(财建〔2009〕247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本着保证资金安全、方便农民领取补贴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创新工作,确保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落到实处。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农民购买下乡汽车摩托车以及领取补贴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和推广包括缴税、保险、办理牌证、车辆报废、兑付补贴等在内的“一站式”服务。
  三、为鼓励和方便购车并享受补贴政策,允许农民跨地购买下乡汽车摩托车产品。原则上农民购买下乡汽车摩托车后要回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请并领取补贴,也可以在省内异地领取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享受“一站式”服务。
  四、进一步规范补贴兑付程序,防止和避免超限购买和套取补贴行为。财政部门在实际向农民兑付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时,要在农民提供的户口簿醒目位置和购车发票正面标注或加盖“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已领取( 台)”字样,确保按政策兑付补贴。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加强汽车下乡政策的宣传,要在乡镇政府、村委会和经销企业摆放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宣传单,明确说明补贴申领手续、地点、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等。
  附件:关于加大汽车下乡政策实施力度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辽宁省公安厅  辽宁省服务业委员会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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