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公费医疗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社字[1995]90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1995-8-29
实施时间: 1995-8-29
失效时间: 2016-8-18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65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公费医疗管理问题的通知
(95)财社字第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卫生厅(局)、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
公室):
  按照国家财税体制改革要求,1994年国家税务机构分设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
局,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中央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由于管理体制的变化,一些地方
反映国家税务局系统人员的公费医疗管理体制不明确,个别地方出现拒绝国家税务局
系统人员就地享受公费医疗问题。为了妥善解决国家税务机构分设后工作人员公费医
疗管理问题,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卫计字〔89〕第 138号《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以及1994年11月《全国税务经费划转工作会议》有关国家税务局系统公费医疗
经费不上划中央的精神,现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工作人员公费医疗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
  一、按照属地医疗原则,国家税务局工作人员仍就地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各地财
政、卫生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应按照公费医疗制度的有关规定认真、妥善作好国家税
务局系统公费医疗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从1995年起,国家税务局系统人员公费医疗经费和人数分别填列中央级公费
医疗经费支出项和中央驻地方享受公费医疗人数财政决算表。
  三、以1994年国家税务局系统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在各地区开支的公费医疗经费决
算数作为各地支出基数,不上划,由地方财政继续安排。人员增加和补助定额调整所
需经费,由中央预算予以追加解决。
  四、请各地财政和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将本地区1994年国家税务局系统享受公费医
疗人数和开支的公费医疗经费数额认真核实,并填表于 9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卫生
部备案。(表格附后)。
  附件:1994年国家税务局系统公费医疗享受人员、经费支出情况统计表(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83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6-8-18
实施时间:2016-8-18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审计厅湖南省 湘劳社发[2002] 2003/1/1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省 2001/10/10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医疗保险和省级公费医疗管理职 赣府厅发[2001] 2001/4/18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 京卫公字[1997] 1997/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