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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广告业发展的意见
发文文号: 鄂政发[2014]14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4-4
实施时间: 2014-4-4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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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提升全省广告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规范广告市场秩序,助推“五个湖北”建设,现就加快广告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充分释放和激发广告市场主体活力,积极推动广告产业整合升级,使广告业成为我省文化产业、现代服务业发展新的增长点。到2020年,力争全省广告市场主体户数、经营额年均增长10%以上,分别突破2万户和300亿元;引导扶持年广告经营额30亿元以上的广告传媒集团1-3户,10亿元以上的广告企业集团3-5户,亿元以上的大型广告企业20户以上;培育1-2个国家级广告产业园区,3-5个省级广告产业园区。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广告产业结构。坚持市场导向,支持鼓励重点广告媒体和骨干广告企业通过广告联盟等方式转型升级;加大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引进力度,吸引国内外知名广告公司在鄂落户或设立分支机构;积极推进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充分发挥园区产业集群效应和示范引领作用;大力培育新兴广告业态,积极引导互联网络、数字出版、数字音频视频、动漫游戏、LED显示屏等新媒体广告有序发展,大力支持广告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和推广;积极推动广告创意策划、设计制作等环节与其上下游产业紧密合作,扩大广告衍生产品开发,延伸广告产业链条。
  (二)建设广告业公共服务体系。鼓励广告产业园区和大型广告企业采购和利用国内外广告关键技术、设备和软件,建设具有一流服务功能的广告公共技术平台,为广告创意策划、设计制作、交流展示等提供先进技术支撑;支持产权交易专业机构和广告产业园区搭建广告产品公共交易平台,提高广告产品市场转化率。
  (三)加强广告专业人才培养。完善广告人才培养体系,制定实施多层次人才培养计划;依托省内高等院校和有条件的广告企业,建设一批广告人才培训基地,吸引国内外教育机构来我省开展广告培训和资格认证培训;落实人才工作政策,支持广告企业引进国内外高端广告人才;发挥行业组织作用,支持广告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各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积极发展公益广告事业。建立公益广告良性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公益广告专项资金引导作用,鼓励广告业界和社会力量投入公益广告的设计、制作和刊播;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大赛;建立健全公益广告政府购买和媒体发布制度,鼓励媒体提高公益广告发布比例,扩大公益广告宣传阵地。
  三、政策措施
  (五)优化市场准入政策。
  1.除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媒体单位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从事广告经营,可不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审批权由省级工商部门下放至市州级工商部门,从事广告经营一年以上的广告公司即可申请从事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经营业务;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权,由省级工商部门下放至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市州级工商部门。
  2.积极推进广告公司登记注册便利化,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支持鼓励广告企业跨行业、跨地区、跨媒体和跨所有制进行资产重组,支持有竞争实力的广告企业通过参股、兼并、承包、收购等方式,组建股份制广告公司或广告企业集团。
  3.支持投资人以股权、债权转股权、实物、知识产权等多种出资方式投资设立广告企业,支持投资人自主选择个人独资、合伙、公司等组织形式开办广告企业。支持广告企业申请冠用省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
  (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1.各级财政部门应设立广告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广告产业结构调整、搭建广告公共服务平台、扶持广告企业创新发展等方面,支持广告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2.积极培育广告产业园区,发挥产业集聚效应。对国家级广告产业园区,省、市(州)、县(市、区)应比照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数额落实相应配套资金。对省级广告产业园区,市(州)、县(市、区)应给予资金支持。
  (七)加大税费支持力度。
  1.对符合条件的小微广告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创办的广告企业,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广告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广告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4.广告企业的进口自用设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减免税,出口广告设备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5.广告企业发生的社会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条件的,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广告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符合条件的,不超过企业年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对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政策规定予以扣除。
  6.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广告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引进外省的高新技术广告企业或大型广告企业集团,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
  7.对广告经营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未列入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项目的,一律不得收取;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
  (八)提供多渠道融资支持。
  1.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广告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利率优惠;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广告企业提供信贷担保;支持广告公司以股权、知识产权等申请质押贷款。
  2.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广告公司上市融资,推动科技型、创新型广告公司在创业板上市;鼓励优质广告公司借壳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支持广告企业进入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通过股票上市、发行企业债券、项目融资、资产重组、产权转让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
  (九)落实用地支持政策。
  1.优先保障广告产业重点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对国家级、省级广告产业园区建设用地,给予政策支持和倾斜。
  2.对经省政府批准立项的广告产业重点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出让。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兴办广告产业的,可暂时不变更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依法取得的广告产业项目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3.对广告产业重点项目用地,经市县政府同意,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
  (十)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1.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科学合理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重点加强城市主要街区、交通要道、窗口地带、中心乡镇等地点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建设户外广告形象展示区,促进户外广告规范有序发展。支持鼓励研发节能环保、美观耐用的新型科技户外广告材料,加强户外广告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
  2.合理开发户外广告资源,严格实行户外广告经营权公开招标制度,构建公平公正的户外广告资源分配机制,推动户外广告经营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四、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广告业发展工作,将广告业发展纳入地方现代服务业和文化产业发展全局统筹推进。建立健全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广告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十二)规范广告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广告整治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特别是“五类”重点广告的综合整治力度,督促、指导媒体等广告发布单位严格落实广告发布审查制度。探索建立广告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完善广告市场主体失信惩戒机制和严重失信淘汰机制。建立健全广告市场长效监管机制。
  (十三)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广告行业组织要积极协助政府相关部门贯彻广告产业政策、落实行业规划、加强行业自律,积极组织开展专业职称评定、企业资质认定、对外交流等活动,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
  2014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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