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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若干规章的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时间: 2014-4-22
实施时间: 2014-4-22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77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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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要求,我部对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和修改相关规章,形成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若干规章的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陆中国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网址:http://www.miit.gov.cn),进入“意见征集”点击“意见征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若干规章的方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海淀区万寿路27号号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邮编:100846)
  4.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aw@miit.gov.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4年5月25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4年4月22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若干规章的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了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规章进行了清理。经研究,拟对相关规章作如下清理:
  一、废止2件规章
  (一)《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11月26日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2号公布)。
  (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2000年11月6日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号公布)。
  二、修改5件规章的部分条款
  (一)删除《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6号)第十五条中的“格式条款应当报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二)将《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原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第二十六条中的“并向电信主管部门备案”修改为“并报送电信主管部门”;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的“未经信息产业部批准,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擅自中断网间通信”修改为“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保障网间通信畅通,不得擅自中断互联互通”。
  (三)将《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11号)第六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并经信息产业部授权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认证证书”修改为“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电信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认证证书”;将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提供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质量体系审核机构出具的质量体系审核报告”修改为“提供满足相关要求的质量体系审核机构出具的质量体系审核报告”;将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并经信息产业部授权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认证证书”修改为“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电信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认证证书”;删除第十条中的“,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组织经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质量体系审核机构进行质量体系审核”。
  (四)将《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28号)第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电信业务经营者取得码号使用权后,不得向用户收取选号费或占用费。”;将第四十条第三项修改为“向用户收取选号费或占用费的;”。
  (五)删除《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号)附件“行政许可项目的条件和程序规定(第一批)”中的第1项、第2项、第3项、第4项、第5项、第6项和第13项项目。
  (六)将《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和《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中的“信息产业部”修改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清理方式
  (一)《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规章作相应修改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重新公布。
  (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废止。

相关附件:
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若干规章的方案(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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