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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企[2007]476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7-7-17
实施时间: 2007-7-17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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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财政局、经委:
  为进一步推进节能降耗工作,加快构建节约型社会,加强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及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辽宁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和问题。
  辽财企〔2007〕476号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经济委员会
  2007年7月17日
  辽宁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节能降耗工作,加快构建节约型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的有关规定,省政府设立辽宁省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资金。
  第三条 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坚持择优扶强、突出重点、效率优先、公正透明的原则,建立有利于节能工作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四条 节能专项资金的主要支持范围:
  (一)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重点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发高效节能工艺、技术和产品,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及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支持在重点行业推广应用高效节能产品以及《节能技术政策大纲》中的重大产业化节能技术,有条件支持生产达到超前性国家能效标准、经过认证的节能产品和项目等。
  (二)节能示范项目及试点工程。重点支持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以及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中的重大项目和示范项目,以及国家和省确定的节能示范和试点工程项目。
  (三)节能宣传培训。重点支持节能法律体系建设,开展节能宣传、专业人员培训、学术交流以及每年节能宣传周的宣传活动,向社会提供节能培训、节能指导、传授节能技术和管理经验等公共服务。
  (四)节能信息服务和奖励。重点支持节能信息系统、能力建设以及节能新机制的推广应用示范项目,以及在节能管理、科研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项目。
  (六)获得国家、省政府支持的需要地方配套的项目。
  (七)经审核可用于节能工作的有关支出。
  第五条 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上支持范围内的补助和奖励。其中:对于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推广、生产项目给予适当补助;对节能示范项目及试点工程,给予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6-8%的补助;单项补助资金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地方配套项目补助资金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本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节能专项资金。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请节能专项资金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主体明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项目组织、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
  (二)技术先进适用。项目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在行业或地区内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和较好的示范意义;
  (三)具备项目实施能力。承担项目的企业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项目资本金落实,企业净资产原则上不低于项目总投资;
  (四)项目前期工作扎实。项目配套条件好,有可靠的原料来源和物料平衡,建设条件基本落实,能够保证按期开工建设;
  (五)项目节能效益显著。项目实施后能够形成稳定的节能能力。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建立全省节能项目备选制度,节能项目的申报、评审和审批应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申请节能专项资金,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上报省经委、省财政厅,省直企事业单位可直接上报,原则上每年只申报一次。
  第十条申请节能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相应级别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
  (二)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经合法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五)相应级别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或贷款合同、授信协议)、自筹资金证明(银行存款证明)以及资金到帐凭证;
  (六)合理用能评估报告;
  (七)相应级别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
  (八)规划用地证明(需新征土地的项目);
  (九)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省经委、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所申报项目的必要性、主要内容、技术工艺先进性、节能和经济效益分析以及企业实施项目的能力等进行综合论证,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支持的项目及支持额度,提出节能专项资金安排意见,经省经委和省财政厅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节能专项资金项目资金计划由省经委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拨付资金。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省经委承担以下职责:
  (一)提出节能备选项目方案及年度预算;
  (二)会同省财政厅组织节能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查和确认;
  (三)会同省财政厅提出节能专项资金安排意见;
  (四)监督检查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编制节能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六)会同省财政厅对节能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承担以下职责:
  (一)审核安排节能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二)会同省经委组织节能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查和确认;
  (三)会同省经委审核并拨付节能专项资金;
  (四)组织检查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审核年度节能专项资金决算;
  (六)会同省经委对节能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节能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单位每年底以书面形式分别向省财政厅、省经委报告节能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竣工投产后,提供经中介机构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省经委将不定期对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取消以后年度该项资金的申报资格等。对情节严重的,将提请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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