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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企[2007]530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7-12-4
实施时间: 2007-12-4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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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省直有关单位,各市财政局、科技局:
  为加强科技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辽宁省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辽财企〔2007〕530号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2007年12月4日
  辽宁省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规范和加强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技专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专项是由省财政厅预算安排,与省科技厅共同管理的政府引导性资金。科技专项主要包括关键技术攻关及重大科技项目产业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区域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技术支撑等。对新设立的科技专项,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科技专项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支持、规范管理、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四条 科技专项支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优先支持财务管理规范,产学研紧密结合,具有较强自主研发能力,具备较好科研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具体支持范围如下:
  (一)关键技术攻关及重大科技项目产业化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重大战略产品开发、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攻关等。
  (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公共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和具备条件的单位组建高层次研发机构、企业研发中心及此类机构实施的重大项目的研究与开发等。
  (三)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奖励已完成转化并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的持有方和转化方。
  (四)区域技术创新体系建设资金,主要用于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体系建设、支持应用基础研究、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环境和条件建设。
  (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技术支撑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培育县域特色产业和龙头企业、发展农村循环经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科技项目。
  (六)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支持与科技专项支持方向相关的重点领域或行业的重大项目等。
  (七)其他与我省科技事业发展有关的重大科技活动等。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支出范围
  第五条 科技专项支持方式主要有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及奖励。
  (一)无偿资助:根据项目实施中的研究开发内容、资金投入、预期目标等情况,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二)贷款贴息:根据项目贷款合同、银行当期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按照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的一定比例给予项目承担单位贴息。
  (三)奖励:对已完成科技成果转化并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按照有关条件规定对主要贡献者予以奖励。
  第四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科技专项主要用于项目费及项目管理费。
  项目费是指项目在研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务咨询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一)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须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及设备的试制费,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而发生的费用。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占科技专项的支出比例。
  (二)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三)实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四)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的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参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项目研讨、咨询以及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六)劳务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和咨询专家费用。专家咨询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七)其他相关费用,经省财政厅核定的重大科技活动支出及项目管理费。
  项目管理费,是指省级管理部门为组织项目、开展评审、评估、招标、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省级项目管理费用由省财政厅根据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及资金预算进行核定。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提取项目管理费用。
  第五章 申报、审批与执行
  第七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计划申报指南》明确的支持重点及项目申报要求,登录省科技厅信息网申报项目,同时,按要求将相关财务信息登录辽宁财政企业服务网。各市科技局负责对市属项目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在各市财政局对被推荐的项目单位财务情况审核通过后,由市科技局按规定期限上报省科技厅。中省直单位上网申报后,由初审授权单位分别将初审结果的项目信息、财务信息分别报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第八条 根据科技项目特点,建立健全专家咨询、政府决策的立项机制。省科技厅按照有关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程序性审查,并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或择优遴选有关科技评估机构,对有关专项资金项目进行评审。如须采用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通过专家评估论证、招投标、实地考察等方式,经两部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下达科技计划。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填写《财政科技专项资金预算审批表》。经批准的科技专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如确需调整,须按项目预算审批程序重新申报,经省财政厅审定后调整。
  第十一条 科技专项由省财政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用科技专项进行设备购置的项目单位,应逐步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要求落实匹配资金,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分年度执行的项目经费预算,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接受中期检查或评估,中期检查或评估的结论作为继续支持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科技专项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由项目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科技专项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账,专款专用。对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对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经费,经省财政厅、科技厅审批后,可用于其他科研项目。不得长期挂帐或用于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省直管理部门的项目管理费用,应单独设帐,年度结余,经省财政部门审核后可纳入下一年度项目管理费用预算,继续按规定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及时上报,项目组织单位负责提出调整使用意见,报经省科技厅、财政厅批准后执行。不能调整使用的,将剩余经费上缴省财政,对已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每年年末应向所在市财政局、科技局报送科技专项决算报告。各市财政局、科技局按照有关要求,将材料汇总分析后报省财政厅。项目单位承担的计划项目结题后,将结题验收报告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以备绩效考评使用。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科技专项由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按部门职能进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年度经费总预算及各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负责审核项目单位科技专项的项目预算、核批项目管理费、审核项目单位财务管理及有关财务资料,监督、检查专项经费、项目管理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牵头组织绩效评价,负责审批年度总决算。
  省科技厅根据科技创新发展和经费预算,组织申报科技专项,负责提出年度科技资金预算、有关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年度科技专项项目管理费预算的建议,负责编制省科技厅负责的年度科技专项计划,负责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分析、检查和监督,会同省财政厅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及绩效评价工作。
  各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市推荐科技项目单位的财务及管理等情况;负责审核本地区项目单位专项资金使用预、决算,监督检查项目单位资金使用情况。
  各市科技局负责遴选、初审、推荐本市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一般项目管理,参与重大重点项目的管理,及时向省科技厅提供项目实施及进展情况。
  省直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推荐省本级项目单位申请科技专项,监督项目单位匹配资金到位情况及其他配套条件,按照省财政厅、科技厅的要求,汇总并报送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受省财政厅、科技厅委托,对项目单位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和决算,落实匹配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严禁自行调整预算和挤占、挪用科技项目资金,严禁各项支出超出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禁层层转拨科技项目资金和违犯规定将科研项目外包。项目承担单位应健全科技项目经费的内部管理制度,科技项目经费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帐,专款专用。项目单位应接受财政及有关单位的检查、监督并配合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加强科技项目经费的监督检查。建立包括审计、财政、科技等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在内的财政科技经费监督体系,建立对科技项目的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制度。
  第二十条 严格追究违法违纪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违反国家财政法律制度和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追回财政拨款等处罚,同时视情节轻重,根据项目单位整改情况,确定对该单位以后年度是否给予财政科技专项经费支持。
  第二十一条 逐步建立科技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对应用型科技项目,应明确项目的绩效目标,并对其执行过程与执行结果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结果将成为单位和个人今后申请科技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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