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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北省2014年度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会协[2014]35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4-4-16
实施时间: 2014-4-16
法规类型: 执业人员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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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做好2014年度全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根据中注协2014年度培训计划,我们制定了《河北省2014年度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培训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服务国家建设主题和诚信建设主线,切实推动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年”活动,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11—2015)》的有关安排,结合我省实际,充分利用中注协、省注协、合作院校各自优势,在保证培训规模的基础上,突出培训重点,进一步调整培训方式,优化培训结构,不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通过培训帮助注册会计师及时了解行业发展战略,掌握职业所需的前沿理论和实践成果,不断提升职业素质和执业胜任能力,确保全省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严格按照继续教育制度的规定参加培训,促进我省人才培养工作取得更大进展。
  二、培训对象
  全省执业注册会计师。
  三、培训内容和班次安排
  详见附件1。
  四、培训组织管理
  (一)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本所注册会计师人数10%的比例选派人员参加中注协委托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组织的培训班(详见附件2、附件3、附件4)。
  (二)年龄超过58岁(出生日期1956年6月30日前)的注册会计师可参加协会组织的网络培训(流程详见附件5),也可参加三所会院或协会组织的培训班。参加网络培训的学员须在2014年6月1日—11月15日期间完成规定的培训学时。
  (三)拟开展自主培训的事务所,请于5月10日前向省注协提出书面申请(见附件6),逾期不再受理。申报条件、要求按照《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自主培训管理办法》(冀会协[2014]14号)执行。
  参加总所(总所不在河北省内)组织培训的分支机构,请于12月10前携带所在省(直辖市)协会出具的书面培训证明上报省注协培训部。
  (四)符合《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实施办法〉》(冀会协[2007]10号)第十二条规定培训豁免条件的注册会计师,需在2014年11月20日前向省注协培训部提交豁免申请(见附件7),逾期不再受理。
  五、其他事项
  (一)参加国家会计学院培训的注册会计师,请及时关注会院网站信息,自行登录报名。
  (二)请各事务所务将2014年度注册会计师培训工作安排和要求传达到所内每一位执业注册会计师和从业人员。
  (三)培训班具体时间通过协会网站、培训部QQ群(行业培训QQ群号232502788)下发各事务所。尚未加入该群的事务所,请及时选派一名负责培训工作人员加入此群,及时了解培训动态。
  (四)有关培训事宜请与省注协培训部联系。
  联系电话:0311—8393939283939391
  传真:0311—83939392
  邮箱:pxb@
  附件:1.河北省2014年度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
  2.2014年度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委托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培训计划
  3.2014年度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委托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培训计划
  4.2014年度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委托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培训计划
  5.河北注协网络培训CPA继续教育流程
  6.201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自主培训申请表
  7.2014年度注册会计师豁免培训申请表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4年4月16日

相关附件:
培训计划.zip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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