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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建设基金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财水[2012]88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2-27
实施时间: 2012-2-27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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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水利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水利局,各县(市)财政局、水利局:
  为完善全省水利建设基金管理机制,加强水利建设基金项目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强化水利建设资金监管工作,确保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促进全省水利建设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非税[2011]872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吉林省水利建设基金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水利建设基金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水利厅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吉林省水利建设基金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加强全省水利建设基金项目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水利建设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加快推进全省水利建设,全面提高水利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根据《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非税[2011]872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批、资金拨付、施工、验收等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全省水利建设基金项目和资金管理要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依法有序、注重效益的原则,即根据全省水利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结合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大江大河防洪减灾体系建设,提高重点中小河流和山洪灾害防治区防洪能力,推进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加强重点地区水源地整治和重要防洪城市达标建设,强化防汛应急度汛工程建设等,全面推行预算绩效管理,强化水利建设资金监管,增强资金的统筹调配能力和管理监督水平,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更好地发挥财政职能作用。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于每年12月份联合制定下一年度水利建设基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重点建设项目范围、领域、方向和相关政策要求。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和项目申报指南,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年度项目重点。所申报项目需经有资质的工程勘测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按规定程序进行批复。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评估、筛选的基础上,确定年度申报的重点建设项目,并按轻重缓急,对年度申报项目进行排序。
  第七条 每年1月31日前,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年度拟安排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计划及相关材料一并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第八条 每年2月—3月,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组织相关专家,有重点地对各市(州)、县(市)申报建设项目进行勘察和评估论证。
  第九条 每年3月,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研究确定项目计划,由省财政厅行文下达年度项目计划。项目计划下达后,省财政厅根据水利建设基金征缴入库进度及工程项目建设进度分批下达资金指标。
  第十条 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纳入相关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计划下达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组织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投标工作。在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等项工作中,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招投标工作结束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建设施工。
  第十二条 项目计划、资金额度一经确定,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项目,由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审批。
  第十三条 当年发生的防汛应急度汛、救急救灾等有关项目,根据省政府要求,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开辟“绿色通道”,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程序,从速落实项目计划和资金。
  第十四条 水利建设基金项目的竣工验收应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遵循“以收定支、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的原则。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全省水利建设基金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和监督,并协调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水利建设基金竣工财务决算草案。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市(州)、县(市)的水利建设项目资金的概(预)算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省级水利建设资金投入与各市(州)、县(市)水利建设基金管理工作绩效挂钩,向管理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项目资金的使用计划和批复内容,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项目资金。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工程概预算、中标合同造价总额或政府采购合同总额等,按合同及有关规定及时将预付款拨付到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工程项目后续款项,按开工后工程进度进行拨付。
  第二十一条 水利建设基金工程项目资金由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和各市(州)、县(市)水利建设基金两部分组成。工程建设的招标、设计、监理、质检、保险等项费用,按照工程项目概算批复不超过10%的额度予以安排。
  第二十二条 水利建设基金工程项目完工后,由财政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评审通过后,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拨付和报账应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第二十四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项目评审费用、管理费用和宣传费用等,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管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水利建设基金项目的实施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及竣工验收责任人制度,明确到单位,具体到责任人,并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长期保存。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十七条 水利建设基金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季度将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和其他机构开展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认真整改。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年度投资计划执行不力,不履行建设程序,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建设资金或不落实配套资金,项目完工后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申报验收,以及有其他严重问题的项目和单位,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停止拨款、撤销项目、收回投资、停止安排新建项目等措施,并建议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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