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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财产函[2014]237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4-4-18
实施时间: 2014-4-18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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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4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通知》(财教函〔2013〕243号)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决定组织开展全省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范围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所办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以及其他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均应当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二、登记基准日
  全省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基准日为2013年12月31日。
  三、时间安排
  本次产权登记工作自2014年6月1日开始,至2014年11月30日前结束。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本级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产权登记工作结束后,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要将本级产权登记工作完成情况、数据分析及相关工作建议形成报告于2014年12月10日前报送至省财政厅。
  四、工作程序
  (一)各级财政部门完成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部署后,于4月30日前将本级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单位情况表(电子版)报送到省财政厅国有资产处(邮箱jilinguozi@)。
  (二)事业单位产权登记
  事业单位通过登录本级财政部门部署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选择产权登记模块填报相关数据后,打印《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一式三份),连同相关文件、资料报主管部门审核后(包括网上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合格后予以核发《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
  (三)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
  首先,由出资办企业的事业单位以登录本级财政部门部署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访问省财政厅搭建在互联网的服务器(http://222.168.44.75:9799/zcgl),在产权登记模块下通过单位管理功能,录入所投资企业的基本信息。再由企业以组织机构代码为用户名和密码访问该服务器,选择产权登记模块填报相关数据后,打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一式四份),连同相关文件、资料报出资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包括网上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合格后予以核发《企业产权登记证》。
  (四)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办理产权登记时,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将所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整理成卷,并附加目录清单。
  五、其他事项
  (一)财政部门核发的产权登记证,将作为今后办理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相关资产管理事项的重要依据。产权登记证正本和副本中的证书编号,由各级财政部门在办理产权登记业务时,按照财政部统一确定的编码规则进行分配。《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编码规则》见附件。
  (二)对于国有资产产权归属存在纠纷和争议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暂缓办理产权登记业务,待产权界定清楚、纠纷和争议解决完毕后再另行办理。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办法》关于年度检查的要求,待此次产权登记发证工作完成后,组织开展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并逐级报送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和产权变动情况分析报告。报告的具体内容和格式要求另行通知。
  (四)各级财政部门和省直各主管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审核把关,确保本级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相关材料真实、合规、准确、完备。同时,要充分发挥产权登记的作用,进一步摸清家底,明晰产权,夯实资产管理基础,提高资产管理水平,更好地实现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与保值增值。
  (五)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产权登记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条件支持,不得向办理产权登记的单位和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六)为了方便产权登记工作的开展,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可登录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下载《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办理指南》和《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等相关资料。
  联系人:安积慧,尹忠发
  联系电话:0431-88550575
  附件:《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编码规则》
  吉林省财政厅
  201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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