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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财行[2014]1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1-29
实施时间: 2014-1-29
法规类型: 差旅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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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管委会)财政局(计财局)、各区外侨办:
  为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财政部、外交部印发了《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以下简称《办法》)。现结合我市实际,将我市贯彻《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与《办法》一并贯彻执行。
  一、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市直各单位应根据市外办和市财政有关文件通知和具体部署,按照因公临时出国有关规定,科学编制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团组计划和经费预算建议数,上报市外办和市财政局。
  二、市外办和市财政局对市直各单位上报的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团组计划和经费预算建议数逐一进行任务和经费审核,并按程序提交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市外办应按照因事定人的原则严格审核因公临时出国任务的必要性、人员构成与行程安排的合理性;市财政局应根据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团组计划和有关财政财务规定等,结合财力可能,按预算管理规定予以审核。经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纳入市级因公临时出国团组计划的单位,应按照批准后的经费预算编入本单位部门预算。
  三、市直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各项经费开支标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支付因公临时出国经费。
  四、市直各单位在批复的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团组计划内调整出国计划或预算金额的,应由团组负责人签字说明调整的原因,报市外办和市财政局审核调整。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超计划或超预算支出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外事审批部门不予审批,财务部门不予核销。
  五、市直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和本通知制定本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和财务报销审批的具体规定,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管理,严格按照财政财务核算规定专项核算本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支出,建立健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台账。
  六、市直各单位应当按照预决算公开的统一要求,做好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除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应在团组出访前通过内部局域网、公开栏等方式如实公示因公临时出国人员信息,内容包括人员的姓名和职务、出访国家、任务和日程安排、出访经费来源和预算等,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出访团组回国后一个月内,应在单位内部公开出访任务执行情况、出访具体费用等。
  七、为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自2014年2月1日起,因公临时出国购汇审批及核销手续由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办理,《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的通知》(厦财外〔2012〕53号)同时废止。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切实履行用汇核定和核销责任,按照出国任务批件、出国经费预算批复文件和《办法》规定的开支标准等,严格把关。市财政局因公临时出国购汇停止审批前已经办理的审批,凡尚未核销的,继续到市财政局办理核销手续。
  八、因公临时出国购汇审批、核销及退汇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出访团组在办理用汇申请时,应向单位财务部门提供团组批件、行程安排表、任务邀请函等有关材料。各单位在办理购汇时需向中国银行厦门分行提供《因公临时出国用(退)汇申请表》(见附件2)。出访团组必须按批准的用汇项目和限额预算使用外汇,不得擅自突破,结余的外汇必须退回,不得擅自挪用。
  (二)出访团组应在回国后20日之内提供团组费用有效原始票据、护照收据等材料,到本单位财务部门办理外汇核销手续。各单位财务部门要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核定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外汇,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三)出访团组如有外汇结余,应向单位财务部门办理退汇申请,由单位财务部门出具《因公临时出国用(退)汇申请表》(附件2),到中国银行厦门分行办理退汇手续。
  九、市直各单位应当按要求定期将因公临时出国团组计划和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市外办和市财政局。
  十、各区可根据本通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并报市外办、市财政局备案。
  附件:1.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
  2.因公临时出国用(退)汇申请表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201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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