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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厦门市物价局关于对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及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的停车场收费实行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财综[2014]1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厦门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2-28
实施时间: 2014-4-1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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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财政局、建设局、发改局: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厦门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及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的停车场的停车收费实行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及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的停车场实行停车收费的,停车费收入一律实行非税收入管理。
  二、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车费执收单位由各区确定;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的停车场停车费由该车场资产管理者负责征收。
  三、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及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的停车场的收费收入作为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停车位实行委托经营的,停车费执收单位应当按照《厦门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要求,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停车收费委托协议书,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停车费执收单位应将受委托单位和委托事项向社会公布,对受委托单位的收费行为实施监督。各区管理的道路停车泊位原则上只能委托区属国有企业管理。
  五、受委托单位应当将受委托协议书在收费场所公示,并不得以任何名义再委托其他单位收取停车费。
  六、受委托单位收取停车费使用的财政票据由委托单位提供,并加盖委托单位公章。停车费执收单位或受委托单位在收取停车费时,应主动出具财政票据;对不出具或不按规定出具财政票据的,缴费人可以拒付停车费,并向财政、价格、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举报、投诉。
  七、停车费执收单位应建立健全停车收费内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收费和票据的管理工作。
  八、财政、价格、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停车收费的监督检查。停车费执收单位应自觉接受同级或者上级财政、价格、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本通知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请各执收单位在此之前抓紧做好收费票据变更申领等前期衔接工作。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厦门市物价局
  201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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