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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产业集聚区推行“负面清单”外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审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温政办[2014]43号
发文部门: 温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4-11
实施时间: 2014-4-1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温州
阅读人次: 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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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关于在产业集聚区推行“负面清单”外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审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1日
  关于在产业集聚区推行“负面清单”外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审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为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部门履职效能,切实打造有限、有为、有效的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温州实际,现就在产业集聚区推行“负面清单”外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审批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提高行政效能为重点,以诚信为纽带,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强化监督管理,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要求,建立“负面清单”,明确责任主体,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转变,为建设职能科学、机构优化、廉政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提供制度保障。
  (二)工作原则。
  1.诚实信用,非禁即入。强化企业自主承诺的诚信约束,推行“无责任盖章、有责任承诺”。凡在“负面清单”以外、符合准入标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政府不再审批。
  2.简政放权,便民高效。注重提高履职效能,进一步加大向下级政府、市场和社会放权力度,充分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切实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
  3.权责一致,加强监管。在依法行使职权的同时,注重权责对等,强化相应责任。健全联合审查制度,实行开工前联合审查、竣工后联合验收,把更多的精力转移到事中事后监管上来。严格执行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必追究。
  二、试点范围和内容
  (一)试点范围:温州市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核心区)和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核心区)的工业投资项目。
  (二)试点内容:一是制定“负面清单”。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梳理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落后产能、过剩产能、高能耗高污染产业等领域的“负面清单”,即列出我市范围内禁止和限制投资领域、产业、项目(以统计行业分类标准为准)。二是实行“负面清单”外投资项目不再审批制度。即部门制定承诺标准,企业在获得用地、作出承诺后自主依法依规开展设计、评审、施工,建立事项标准承诺、联合评审、过程监管、联合验收、责任追究等制度,切实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对“负面清单”以外的企业准入审批项目不再作为企业注册登记的前置条件。
  三、工作流程
  (一)前期准备。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根据“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把好产业准入关,制订招商政策,即符合功能区的招商条件和标准;在土地出让前,由管委会统一办理水土保持方案、项目环评(化工、造纸、印染、酿造、电镀、冶金、皮革等除外)、矿产压覆、地质灾害、防震和涉及河道、海域、岸线等审批手续。
  (二)标准承诺。
  1.编制总平面图。企业(申请人)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要求,自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为其办理相关中介技术事项。向管委会建设部门提交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装置、施工安全方案等项目基本情况及总平面图。
  2.组织集中咨询。管委会建设部门根据总平面图组织相关部门和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相关单位进行集中咨询,并一次性书面告知要签订承诺书的部门及相关事项。
  3.签订承诺书。由管委会建设部门牵头,企业(申请人)按照集中咨询的意见,与相关单位集中签订承诺书,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
  4.承诺公示。管委会建设部门对企业(申请人)签署的承诺书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发现项目涉及重大公众利益、生态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管委会要及时组织协商解决。
  (三)联合评审。
  1.项目施工图纸设计完成并经中介审图机构审查后,企业(申请人)委托管委会建设部门对施工图进行技术评审。管委会建设部门接受委托后,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进行联合技术评审。
  2.参与评审会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明确、具体的强制性或建议性修改意见,同时对后续竣工验收相关事项实行一次性书面告知。无故缺席评审会或虽参加但不发表意见的,均视为同意。
  3.联合技术评审通过后,与会人员代表本单位在联合评审意见汇总表上签署意见。联合技术评审会议要作出会议纪要,明确相关单位应发放原先在审批环节发放的批文、证照。
  4.企业(申请人)凭签署意见后的联合评审意见汇总表,按照标准承诺组织进场施工。相关单位根据会议纪要精神,在联合技术评审通过后(以本单位在联合审查意见汇总表上签署意见的时间为准)的2个工作日内,向管委会建设部门提交原先在审批环节发放的批文、证照,由管委会建设部门收齐后一并发放给企业(申请人)。
  5.强制性修改意见必须有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的依据,无强制性修改意见或已整改到位,相关单位必须在联合评审意见汇总表上签署同意意见;联合技术评审通过后,即有关单位在联合评审意见汇总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后,各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原先在审批环节发放的批文、证照,且不得再要求企业(申请人)提供材料或提出其他要求。
  (四)过程监管。
  1.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要突出项目建设管理第一责任,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投资控制和进度管理;要严格建立责任体系,确定项目建设的领导责任人、现场管理责任人、技术质量责任人、安全生产责任人,分别签订责任状,并在施工现场建立责任牌,接受社会监督;要完善项目建设管理内控制度,执行项目建设法定程序,加强项目建设动态监管,如发现没有按承诺技术标准施工的,必须立即整改到位,建立健全项目建设管理问责机制。
  2.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分类监管制度,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企业(申请人)是否按规定标准兑现承诺、编制中介技术事项和评审进行监管。特别是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重点监管企业(申请人)是否严格按承诺的标准、设计的要求开展施工,要对企业(申请人)在建工程现场安全生产施工情况及质量等进行常态化抽查。发现不按承诺施工及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视情发放整改意见书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联合验收。项目竣工后由管委会建设部门牵头组织联合竣工验收,并作出联合竣工验收的批复意见(即联合验收合格文件),该意见是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的前置条件,也是项目不动产登记的依据。其他单位参与竣工验收,提出整改意见,但不再出具验收合格文书。
  1.项目竣工后,企业(申请人)依据竣工验收一次性书面告知要求,向管委会建设部门提交验收材料,管委会建设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协调各相关单位进行集中统一验收。
  2.各相关部门、参建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必须按规定到场,无故缺席联合验收的,均视为同意。验收以原签订的承诺书条款为依据,不得增加条件或改变标准。强制性的整改意见,必须要附上依据。无强制性整改意见的,要予以验收通过。对初次验收不合格的,要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整改的内容,并出具限期整改意见等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整改后提出复验申请,牵头部门应在受理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验收人员在联合验收意见书上签字确认。
  3.管委会建设部门出具联合验收合格文件。企业(申请人)凭联合验收合格文件,到相应土地管理机构、房产管理机构办理土地、房产登记手续。
  (六)责任追究。建立审批制度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鼓励和支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对因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创新而突破常规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免责。对抵制或消极对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的,要进行行政问责。
  1.审批职能部门超越法律法规规定,任意提高标准,人为设置项目准入障碍的;不及时或不按规定签订标准承诺的;无故缺席联审(评审)会或联合竣工验收的;无故拖延在联审(评审)文件上签署意见的;其他行政不作为的,要对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行政问责。
  2.企业(申请人)不履行承诺的;不按有关规定组织施工的;验收不合格仍投入使用的,要依法作出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企业(申请人)自行承担。
  3.勘察、设计、评审、施工、监理及其他中介机构单位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四、时间安排
  (一)梳理汇总阶段(2014年4月—5月)。有关职能部门参照当前审批(或核准)目录(或审批范围),以审批效率最大化为原则,同时考虑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兼顾节能、节地、节水、环保、技术、安全等因素,以“排除法”明确企业投资行为的禁区和限制区,即企业投资“负面清单”。
  1.市发改委参照国家“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提出投资项目的“负面清单”;
  2.市商务局以国家“外商投资指导目录”为参考依据,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或限制的,要列入“负面清单”;
  3.市环保局对国家“环评目录”进行分类,对严重影响环境的投资项目,如化工、塑料、造纸等,要列入“负面清单”;
  4.市安监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危化项目等目录,提出“负面清单”;
  5.市公安消防局按照《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负面清单”;
  6.市瓯江口新区管委会、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区域的产业规划及其他有关规定,提出“负面清单”;
  7.其他相关单位均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分别提出“负面清单”。
  (二)审查核实阶段(2014年6月—7月)。市审管办牵头负责对有关职能部门的“负面清单”进行梳理汇总、组织专家论证,并会同市法制办对“负面清单”的内容进行审查,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拟定项目审批的“负面清单”。其他相关单位负责编制各事项标准承诺文书,明确准入的标准及有关要求。
  1.市环保局要制定环保标准承诺书,明确企业承诺要符合的条件、达到的标准以及违诺的处罚和后果;
  2.市安监局要制定安评标准承诺书,明确企业承诺要达到的标准,以及违诺的处罚和后果;
  3.市国土资源局要制定供地审批标准承诺书,明确企业承诺要达到的标准、注意事项,以及违诺的处罚和后果;
  4.市规划局要制定规划用地、工程规划标准承诺书,明确企业承诺要达到的标准、规划实施要求,以及违诺的处罚和后果;
  5.市住建委要制定施工标准承诺书,明确企业承诺要达到的标准、施工的安全要求,以及违诺的处罚和后果;
  6.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公安消防局分别制定人防审查、防雷审查、消防审查的标准承诺书,明确企业承诺要达到的标准,以及违诺的处罚和后果;
  7.其他相关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范要求,制定标准承诺书,明确企业承诺要达到的标准及相关事宜。
  (三)审定发布及试点阶段(2014年8月—12月)。市审管办组织专家对有关单位编制的各事项标准承诺文书进行论证,与已拟定的“负面清单”一并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审定后,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同时,开展改革试点,制定出台“负面清单”管理办法。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负面清单”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成立温州市企业投资“负面清单”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和统筹协调。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市审管办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纪委(监察局)、市政府办公室、市委政研室、市编委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法制办、市安监局、市人防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审管办、市经合办(招商局)、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筹)、市瓯江口新区管委会、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筹)、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港航局、市气象局、市公安消防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审管办,承担日常工作(联系人:章进育,电话:88926808,传真:88906111)。
  (二)明确职责分工。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对没有严格执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单位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市审管办负责梳理汇总“负面清单”,并指导“负面清单”外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审批改革试点工作;市法制办负责对有关单位提出的“负面清单”进行合法性审查;市瓯江口新区管委会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都要成立专门工作班子(或审批服务中心),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开展试点工作;市考绩办负责“负面清单”制度落实工作考核,并将其列入有关单位年度考绩内容;其他单位要及时编报“负面清单”,制定监管制度,编制各事项标准承诺文书。
  (三)密切工作配合。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负面清单”管理工作,主要领导要负总责,明确分管领导和专门处室负责制定“负面清单”及具体工作。将此项工作作为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举措,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紧密结合工作实际,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这项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
  1.温州市企业投资“负面清单”清理目录表
  2.“负面清单”外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审批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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