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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同进共退”帮扶企业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温政办[2014]46号
发文部门: 温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4-17
实施时间: 2014-4-17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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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企业分类帮扶工作的意见》(温政办[2014]15 号)(以下简称《意见》),发挥政府、银行、企业合力,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同进共退”帮扶企业,提高帮扶实效,实现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行“同进共退”帮扶的对象与条件
  实行“同进共退”帮扶的对象为政府、银行、企业三方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的企业,可划分为两类,具体条件如下:
  (一)第一类。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主营业务突出、盈利情况良好、对外投资适度、资产负债率在合理比例内(其中负债包括表外业务、对外担保等或有负债)、现金流充足、信用良好,但因房地产市场价格下行,造成有效抵押物不足的成长型、科技型、环保型企业。
  (二)第二类。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受担保链影响后,企业自救意愿强烈,且生产经营正常、主营业务突出、信用良好、债权债务清晰并承诺帮扶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同意银行监管资金流向。
  二、实行“同进共退”帮扶程序
  (一)经信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同进共退”帮扶。
  市经信部门牵头,与各企业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根据《意见》,认为有必要对企业实行“同进共退”帮扶的,通报有关政府部门、温州市银行业协会。
  (二)温州市银行业协会牵头组织有关银行协商。
  温州市银行业协会牵头组织有关银行,对“同进共退”帮扶方案予以协商,并形成纪要。
  (三)经信部门、金融办组织政银企协调。
  银行协商达成一致帮扶意见后,经信部门召集有关政府部门、银行业协会、有关企业召开协调会,并以纪要形式明确各方职责。
  三、“同进共退”中政府、银行、企业的职责
  (一)企业承诺。
  1.承诺帮扶资金用于生产经营。
  2.承诺向银行提供真实的财务报告,同意银行监管资金流向。
  3.承诺不转让股权。
  4.承诺不转移资产。
  (二)政府部门保障措施。
  为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帮扶企业取得实效,特别是防范企业在银行帮扶期间逃废债,有关政府部门要出台强有力的保障措施。
  1.政府的优惠、支持政策。政府有关部门,包括财政、税务、工商、国土、房管等部门,在财政、税收、工商变更、土地政策、不动产转移等方面要出台相关扶持、帮扶的政策、措施。
  2.积极发挥国有担保公司作用。对第一类企业,因企业抵押物缩水引起的抵押物价值不足,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敦促国有担保公司给予不足部分至少30%的担保,以支持银行授信。
  3.切实防范企业在银行帮扶期间发生逃废债。政府有关部门要制订相应工作机制,有效防范企业转让股权、转移资产。
  4.积极化解担保链。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化解出险帮扶类企业的担保链。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帮扶措施。
  1.对第一类企业的帮扶措施。
  (1)包括但不限于在落实有效保证的情况下,做到不抽资、不压贷、不缓贷,并根据其资金需求,创新信贷方式,简便手续、优惠利率,适时跟进信贷服务。
  (2)企业如因担保关系需要履行代偿义务的,应积极予以协调解决,不采取查封基本户、保全企业及其法人和股东的资产等司法强制措施。
  2.对第二类企业的帮扶措施。
  (1)因代偿担保债务致使资金出现暂时困难的,要予以扶持,做到不抽资、不压贷、不缓贷,并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给予利率和贷款偿还时间方面的优惠。
  (2)在国有担保公司给予担保的基础上,适时跟进信贷服务。对已确定的帮扶企业的担保债务,可视情况实行先出险企业后担保企业的追债程序,特殊情况下可采取先起诉、暂不追债的措施。
  四、政府、银行、企业未履行职责的责任认定及处理
  政银企三方对协商的决议应当认真落实,因一方未全部落实的按以下认定责任,并作相应处理。
  (一)企业落实不力的责任认定及处理。
  企业落实不力的,银行向温州市银行业协会提出并举证,温州市银行业协会召集有关银行予以最终认定。
  确认为企业责任的,温州市银行业协会上报市经信部门,由市经信部门召集企业与相关银行再一次协调,协调无果的,视为企业自愿退出帮扶,帮扶工作终止。
  (二)政府有关部门落实不力的责任认定及处理。
  政府有关部门落实不力的,由市委考绩办或市府办对有关部门落实不力的责任认定及处理。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不力的责任认定及处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不力的,由企业向温州市银行业协会提出并举证,温州市银行业协会召集有关单位予以最终确认。
  确认为银行方面责任的,温州市银行业协会将采取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行业内部通报批评、同业公开谴责等措施。同时,温州市银行业协会将该情况报告市政府金融办。金融办对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开展企业分类帮扶工作的意见》(温政办[2014]15号),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帮扶企业力度大、措施到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给予适当加分建议,报市政府金融考评小组;对无正当理由拒绝落实相关扶持措施的银行,提出给予扣分建议,报市政府金融考评小组;对情节恶劣、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银行,提出取消当年考核资格建议,报市政府金融考评小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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