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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公布施行《大连商品交易所保税交割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商所发[2014]81号
发文部门: 大连商品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14-4-18
实施时间: 2014-4-18
法规类型: 商品期货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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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员单位: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函[2014]79号文件)批准,《大连商品交易所保税交割实施细则(试行)》已由大连商品交易所第二届理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批准,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8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大连商品交易所保税交割实施细则(试行)
  大连商品交易所
  二○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大连商品交易所保税交割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交割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保税交割是指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期货合约所载商品作为交割标的物进行期货交割的过程。
  第三条 保税交割仓库是指经交易所审定注册的,具有保税功能,为期货合约履行保税交割的指定交割地点。
  第四条 保税标准仓单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交易所指定保税交割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后签发给货主的实物提货凭证。保税标准仓单经交易所注册后生效。
  第五条 实行保税交割的品种由交易所另行公布,其实物交割可用保税标准仓单或标准仓单。
  第六条 交易所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及保税交割仓库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保税标准仓单的生成
  第七条 保税标准仓单生成包括交割预报、商品入库、验收、保税交割仓库签发及交易所注册等环节。
  保税标准仓单的生成流程按照交易所标准仓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保税交割仓库签发的标准仓单应当明确对应货物为保税状态或完税状态,并对不同状态的货物分别管理。
  第三章  保税标准仓单的流通
  第九条 保税标准仓单可用于一次性交割和期转现交割。
  第十条 保税标准仓单可用于充抵保证金,具体流程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保税标准仓单充抵保证金的,交易所以充抵日前一交易日该标准仓单对应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结算价的75%为基准计算价值。
  第四章  保税期货转现货
  第十一条 保税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保税期转现)是指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按照交易所规定的价格了结各自持有的期货持仓,同时进行数量相当的货款和实物交换。
  保税期转现只允许保税标准仓单期转现。
  第十二条会员应当在交易日11:30前向交易所提出保税期转现申请,交易所在申请的当日内予以审批。
  批准日11:30前,卖方会员应将相应数量的保税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买方会员应将按照协议价格计算的全额交割货款划入交易所帐户。
  第十三条 保税期转现的保税标准仓单交收和货款支付由交易所负责办理,手续费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等相关规定收取。
  第十四条 保税期转现批准日结算时,交易所将交易双方的相应持仓按照协议价进行结算处理,产生的盈亏计入当日平仓盈亏。
  第十五条 保税期转现批准日闭市后,交易所给买方会员开具《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和报关所需的保税交割结算单,保税交割结算单包括仓库名称、实际数量以及保税期转现交割结算价等内容,将保税期转现交割货款的80%付给卖方会员,余款在卖方会员提交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后结清。
  保税期转现交割结算价=[(保税期转现前一日最近交割月份合约结算价-相关费用)/(1+进口增值税税率)-消费税]/(1+进口关税税率)。
  本条第二款所指的“相关费用”包括商品进口报关、报检及代理服务等费用,由交易所另行发布;公式适用于消费税从量计征,关税从价计征的期货品种,其他品种的保税期转现交割结算价计算公式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保税期转现交割结算价作为海关征收进口关税及进口增值税的计价基准。
  第十六条 保税期转现申请的批准日后7个交易日内,卖方会员应向买方会员提交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十七条 保税期转现的持仓从当日持仓量中扣除,交易结果不计入当日结算价和成交量。每个交易日结束后,交易所将当日执行的保税期转现有关信息予以公布。
  第五章 保税交割结算
  第十八条 最后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将交割月份买持仓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割预付款,交割月份卖持仓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割保证金。
  第十九条 最后交割日闭市前,卖方会员应将与其交割月份合约持仓相对应的全部保税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买方会员应当补齐按照交割结算价计算的全额货款的差额。
  卖方会员将保税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后,交易所清退卖方会员相应持仓的交割保证金。
  第二十条 最后交割日闭市后,交易所先以仓库为单位汇总卖方申报交割的仓单数量,在买方和仓库之间按照“最少配对数”原则进行配对,确定买方交割对应的仓库和在该仓库交割的数量;再将配好仓库的买方与申请交割且持有该仓库仓单的卖方以“最少配对数”原则进行配对,确定交割对应的买卖双方。配对结果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 配对结果确定后,买方应及时向卖方提供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内容的事项。
  交易所向卖方开具报关所需的保税交割结算单,保税交割结算单包括仓库名称、实际数量以及保税交割结算价等内容。
  卖方应以保税交割结算单上注明的保税交割结算价作为成交价格向海关申报,及时完成报关手续,并在最后交割日后7个交易日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买方。
  保税交割结算价=[(交割结算价-相关费用)/(1+进口增值税税率)-消费税]/(1+进口关税税率)。
  本条第四款所指的“相关费用”包括商品进口报关、报检及代理服务等费用,由交易所另行发布;公式适用于消费税从量计征,关税从价计征的期货品种,其他品种的保税交割结算价计算公式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最后交割日闭市后,交易所给买方会员开具《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交易所将交割货款的80%付给卖方会员,余款在卖方会员提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结清。交割货款按照交割结算价计算。
  第二十三条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交易所可对保税交割结算价的计算公式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布。
  第二十四条 对实行保税交割的期货品种,交易所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公布该合约保税交割结算价。
  第六章 保税标准仓单的注销
  第二十五条 保税标准仓单注销是指保税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向交易所申请提货(出关、出境)或转为一般现货提单,并办理保税标准仓单退出流通手续的过程。
  第二十六条 保税标准仓单持有人注销保税标准仓单,应当通过会员提交标准仓单注销申请及相应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二十七条 货主提货时,应当向保税交割仓库提供提货人身份证、货主授权委托书,同时与保税交割仓库结清自保税标准仓单注销日次日至提货日的有关费用。
  保税交割仓库应当向货主开具保税仓单清单。
  第二十八条 保税标准仓单持有人需要对保税商品办理报关进口的,按照海关的相关规定办理。报关商品与数量应当与所持有的保税交割结算单、保税仓单清单保持一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于交易所。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做明确规定的,按照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4月18日起实施。

相关附件:
大连商品交易所保税交割实施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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