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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应对物价上涨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补助办法和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人社发[2012]2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2-2-10
实施时间: 2012-2-10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2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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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32号)精神,减轻价格上涨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生活水平的影响,现就启动联动机制,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价格补贴的具体办法和标准通知如下:
  一、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连续3个月月度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4%时,各市启动联动机制,从第4个月开始,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价格补贴。
  补贴标准计算公式为:每人每月补贴额=本人同期月失业保险金标准×上月月度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同比指数。
  国家和省未编制并发布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前,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替代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下同)。
  二、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连续3个月月度同比涨幅回落到4%以下,终止联动机制,从第4个月开始停止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价格补贴。
  三、启动联动机制后,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的市,应当按照《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及时提高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同时停止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价格补贴。
  四、价格补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每月随失业保险金一同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
  五、各地发放给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与价格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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