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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信息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人社[2013]346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3-12-5
实施时间: 2013-12-5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2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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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公务员局,厅属各单位: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信息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12月5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信息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信息工作,推进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务信息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应围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始终坚持为大局服务,突出反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反映工作推进中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反映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为上级领导科学决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把握工作全局、相互学习借鉴交流经验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厅机关各处(室、局)、公务员局、厅属各单位,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
  (一)厅办公室根据部门职责拟定政务信息工作有关规章制度,围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心工作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及时向上级机关反映最新工作进展情况。印发政务信息简报,推动工作交流。结合中心工作和上级关注的问题,组织信息调研,提供专题信息。组织全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和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二)厅机关各处(室、局)、公务员局、厅属各单位应及时向厅办公室提供本单位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或提供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政务信息素材。
  (三)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做好政务信息的采集、筛选、编辑、审签、报送等工作。
  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政务信息的统一性、权威性,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中关于精简简报的要求,厅政务信息简报共设2个:《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信息》、《辽宁省公务员工作简报》,除利用专网对上报送信息外,所有政务信息通过2个信息简报编发。
  第五条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向厅办公室报送政务信息。内容主要包括:所在市、县党政领导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批示;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近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要活动、重要会议和重要发文;近期重点工作安排和进展情况;值得推广的典型经验和工作亮点;有关问题的分析、思考和意见建议。
  第六条 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的信息约稿,须严格按照要求报送。上级领导批示的上报信息,应及时通过信息渠道反馈跟踪办理情况。厅办公室可选择部分县(市、区)开展信息直报工作。
  第七条 报送信息,须经本单位负责信息工作的领导签发。
  第八条 政务信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全面。系统、客观、真实、全方位地反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情况,有喜报喜,有忧报忧,防止以偏概全,保证信息的完整性。
  (二)准确。反映事件应当真实可靠,有根有据。重大事件上报前必须核实。事例、数据、单位应准确无误。
  (三)及时。增强时效观念,快速收集、整理和传递信息,第一时间报送,保证先内部后公开。
  (四)规范。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用简练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物的概貌和发展趋势。
  (五)深入。反映情况和问题力求透过事物的表象,揭示事物的本质和深层次问题,努力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
  第九条 为提高政务信息工作效率,各地、各单位报送厅办公室的信息,应通过电子邮件系统(rstbgs@)报送。报送涉密信息时,必须按照保密文件要求途径上报。
  第十条 各单位报送的优秀信息,厅办公室将选择其中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先进性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信息部门推荐报送,对政务信息中反映出的好的做法和工作经验,及时进行宣传和推广。
  第十一条 厅办公室建立健全定期和随机相结合、统筹和超前相结合、厅内和各地相结合的约稿制度,围绕一段时期内省委、省政府、人社部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及时下发信息报送要点。厅办公室每半年通报一次信息采用情况。
  第十二条 厅办公室建立科学合理的信息工作考评体系,根据信息数量、质量对采用的信息进行评分,计入单位得分。根据单位年度累计得分情况,每年年底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迟报、漏报、误报、瞒报重要信息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
  第十三条 组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信息工作队伍,由专职、兼职工作人员组成。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尽可能配备专职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厅各处室、单位应配备兼职信息员,并报厅办公室备案。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政治立场坚定,熟悉党的方针政策,熟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主要业务;热爱政务信息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掌握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工作技能,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严守各项保密制度。
  第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为政务信息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将信息工作经费纳入本单位经费预算,并随着经济发展,不断改善工作条件,改进工作手段。适当加大内部投入力度,在信息工作的网络建设、设备升级、业务培训等方面予以经费保障。在参加会议、阅读文件、调查研究、业务培训等方面为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创造条件。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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