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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税[2008]114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8-3-5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耕地占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41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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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省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6号)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我省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按《辽宁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附后)核定的税额标准执行。
  对没有耕地而未核定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城市行政区,如果行政区划重新调整后拥有耕地的,其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按耕地原所属行政区域适用税额的标准执行。
  对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按所在行政区适用税额并提高50%的标准执行。
  三、民族自治县(民族乡)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到县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征或免征耕地占用税手续。
  四、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纳税信息传递和提供纳税资料等方面,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加强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三月五日
  附件:
  辽宁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

行政单位

适用税额

沈阳市

苏家屯区33元;东陵区、大东区、于洪区35元;新城子区、辽中县28元;新民市21元;康平县、法库县20元。

大连市

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40元;金州区35元;普兰店市28元;瓦房店市30元;庄河市25元。

鞍山市

铁东区、立山区、千山区35元;台安县、岫岩县25元;海城市30元。

抚顺市

新抚区、东洲区、望花区、顺城区、抚顺县、新宾县、清原县35元。

本溪市

平山区、溪湖区、明山区、南芬区、本溪县、桓仁县30元。

丹东市

元宝区、振兴区、振安区、东港市30元;凤城市、宽甸县27元。

锦州市

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30元;凌海市、北宁市、黑山县28元;义县25元。

营口市

鲅鱼圈区、大石桥市、盖州市35元;老边区30元。

阜新市

清河门区、细河区、阜蒙县、彰武县20元。

辽阳市

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弓长岭区、太子河区、辽阳县、灯塔市28元。

铁岭市

银州区、清河区、调兵山市25元;西丰县、开原市21元;铁岭县、昌图县20元。

朝阳市

龙城区、双塔区25元;朝阳县、建平县、凌源市、喀左县、北票市20元。

盘锦市

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县、盘山县28元。

葫芦岛市

连山区、龙港区、南票区30元;绥中县、兴城市28元;建昌县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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