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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委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政办发[2014]6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2-14
实施时间: 2014-2-14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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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2月14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意见
  省 农 委
  为进一步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改革管理体制,简化办理程序,切实维护农民利益,推进我省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原则
  (一)突出重点,动态管理。根据我省农业机械化生产需求,将列入中央和省目录的补贴产品划分为两类,实行动态管理。一类为全省普惠性目录,二类为全省非普惠性目录(含区域性重点机具补贴目录)。对重点农作物关键生产环节农民实际需求的农机产品实行普惠制。根据资金情况依次解决非普惠制农机产品的需求。
  (二)科学分档,定额补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及时调整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较大的机具补贴额,按调整后的补贴额结算,并将补贴额调整情况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
  (三)自主购机,县级结算。补贴对象根据省公布的补贴范围,在省内自主选机购机,购机后申请经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核实,由县级财政部门及时将补贴资金全额兑付到农民一卡(折)通账户或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账号。
  (四)按需分配,合理调度。根据当年省政府重点工作安排和各地上报资金需求情况,一次性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指标分配到各市,各市按当地实际情况一次性分配到县(市、区)。市级间补贴指标调整须报省农机、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县级指标调整由各市确定。
  二、合理划定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
  根据农业部发布的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结合我省实际,提出省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和补贴标准,经省农业机械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各地执行,年度内不再调整。
  年度内,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每户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农机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
  (一)规范工作程序。各县(市、区)农机购置补贴审批要全部纳入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办理,设置审批窗口,规范便捷开展审批工作。鞍山市、锦州市、铁岭市和昌图县要在有条件的乡镇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开展审批试点工作。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农机购置补贴各项规定,加强补贴资金分配、结算,补贴对象、补贴产品和经销商确定等制度建设,公开农机购置补贴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提供网站下载相关申请表格服务,完善机制和管理措施,规范操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兑付。
  (二)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1.全面开展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在补贴申请、审核与审批、公示与核实、监管与督查、档案管理等方面,按延伸绩效考核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真正做到“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
  2.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工作,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牌证管理。各地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让农民了解补贴政策内容和要求,确保公开信息及时、准确,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
  3.加强对补贴产品产销企业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哄抬物价、虚购套购、服务不到位的产销企业实行黑名单制,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参与补贴产品经销活动;对违法违规的生产企业取消其补贴资格,并将非法侵占资金足额退回财政部门。
  四、强化监督管理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强化对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购买、使用、核实等各环节的有效监督管理,省农委负责制定农机购置补贴的具体政策,提出补贴机具产品范围,开展补贴额分类分档测算和日常监督检查;市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对所辖县(市、区)补贴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组织开展资金测算和调整,开展市、县(市、区)两级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负责补贴政策宣传、补贴资料审核、组织机具核实、补贴信息公开及补贴档案管理。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抽调力量组建一支业务精通、作风优良、保障有力的稽查队伍,对补贴工作进行核查。县级稽查人员负责对辖区内补贴机具进行全面的现场核实,市级稽查人员负责进行抽查监督,省级稽查人员负责对各市进行抽查监督,具体抽查办法根据每年国家的指导意见另行制定。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要求,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进行监管,要将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省财政厅负责下拨资金,监督检查补贴资金的分配使用,市级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补贴资金的调配和监督管理,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购机资料复核、补贴资金兑付和监管工作。
  省农业机械化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研究制定农机购置补贴重大政策,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全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市、县要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政府牵头,农机、财政、工商、纪检监察及其他相关部门参加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重大事项,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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