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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物价局转发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全省游览参观点收费公示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价发[2012]20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2-15
实施时间: 2012-2-1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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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局),各先导区价格主管部门:
  现将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全省游览参观点收费公示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内四区及高新技术园区的(下同)游览参观点收费公示板由大连市物价局负责监制;其他区、市、县游览参观点的收费公示板由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监制,其中省、市管理的景点的收费公示内容须报市物价局备案。
  二、实行收费的各类游览参观点(包括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游览参观点)必须严格按照省物价局文件要求制作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服务性收费公示板,并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在游览参观点售票处的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板的规格样式及材质,可由各景点根据景点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必须保证公示板长期设置,牢固耐用,清晰醒目,美观大方。
  三、各区、市、县、先导区价格主管部门要以全面贯彻落实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全省游览参观点收费公示的通知》为契机,进一步整顿旅游市场价格秩序,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服务性收费管理,指导游览参观点认真做好门票价格及相关服务性收费公示工作。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公示未达到省局规定要求的一律不得重新换发《收费许可证》。四月十五日前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将本地区的落实情况以书面材料报市物价局收费管理处。市物价局将于四月下旬,组织人员对全市旅游景点的收费公示情况进行检查。
  大连市物价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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